一、夫妻单方放弃继承权怎么处理?
单方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继承权归一方所有,判断夫妻一方单独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关键的问题是审查继承所得财产权属问题。除约定或遗嘱归一方所有财产外,夫妻其它继承的财产,应归属为夫妻财产。因为继承权实质上是物权,归根结底是财产所有权。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转化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权的放弃虽说是对继承期待权的放弃,但实质是对继承既得权的放弃,是对所有权的放弃。针对继承权权利资格部分,应归属权利能力范畴,这种权利能力是不存在接受与否或放弃与否的。只有当继承权转移为实际物权时,才存在选择接受或放弃的问题。因为期待权与既得权是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期待权既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也是现实的具体的权利。还因为夫妻因继承法律事实发生后,继承的财产即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具体情况
继承权实际取得后,继承人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其行为是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实质上属于对继承所得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民法典》(起施行)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继承取得的物权,是从继承开始时其继承的财产即归夫妻共同所有了。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但该财产仍应认定为夫妻所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专有财产外,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征得配偶同意,其应征得配偶同意的缘由系法律设定使然,即由夫妻财产共有所决定为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因此,单方放弃行为实际构成了对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的侵害。除法定、约定或经另一方追认的。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因此,对单方处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行为,另一方申请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夫妻单方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是属于个人对相关继承人的放弃,在法律上另一方还是有继承权的,但对于财产的继承是需要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来处理的,所以相关情况应当严格按照继承权的处理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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