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例上过失犯罪是否有主观恶性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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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条例上过失犯罪是没有主观恶性的,按照表面意思上的了解就是自己在进行有关行为的操作上没有想到自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所以不存在法律上的主观恶性,但是需要自己注意的就是自己的情况需要合理的应对,不能采取过激的行为导致利益的损失。
法律条例上过失犯罪是否有主观恶性

一,法律条例上过失犯罪是否有主观恶性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是不具有主观恶性的,用通俗的话阐述就是行为人根本就没有想到会导致损害结果,那还何谈其具有主观恶性呢?进一步来说,过失犯罪是在导致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后才被惩处的,故其属于结果犯的范畴。其规范的并不是行为人的思想,而是对其过失导致的损害后果以及不好的社会影响进行规范,也即是常言所说的,对不好的后果有个交代。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是存在两种情况的:第一种是过于自信,以为自己能够避免损害结果发生,但是损害结果依然发生了,第二种是疏忽大意,本来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或是正常思维逻辑下即可发现或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却因为自己的疏忽、马虎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形式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三,特征

1、在客观上已经发生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2、主观上存在过失。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最主要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体现,认真查明和分析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专门知识、工作经验、技术水平、担任的职务、所负的责任等,综合全面考虑,进行正确判断。

四,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态度。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由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特定结果发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明确规定。

过失犯罪的情况需要自己注意具体的解决方式,当事人肯定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否则问题的处理就会有着不少的阻力,因为存在协商处理的过程,只要自己把握住,那么自己的权益保障就不会有着太多司法程序的介入,只要对方放弃即可,自己需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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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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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惩罚性赔偿;专利侵权;故意;上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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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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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属结果犯,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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