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是不具有主观恶性的,用通俗的话阐述就是行为人根本就没有想到会导致损害结果,那还何谈其具有主观恶性呢?进一步来说,过失犯罪是在导致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后才被惩处的,故其属于结果犯的范畴。其规范的并不是行为人的思想,而是对其过失导致的损害后果以及不好的社会影响进行规范,也即是常言所说的,对不好的后果有个交代。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是存在两种情况的:第一种是过于自信,以为自己能够避免损害结果发生,但是损害结果依然发生了,第二种是疏忽大意,本来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或是正常思维逻辑下即可发现或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却因为自己的疏忽、马虎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形式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三,特征
1、在客观上已经发生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2、主观上存在过失。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最主要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体现,认真查明和分析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专门知识、工作经验、技术水平、担任的职务、所负的责任等,综合全面考虑,进行正确判断。
四,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态度。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由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特定结果发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明确规定。
过失犯罪的情况需要自己注意具体的解决方式,当事人肯定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否则问题的处理就会有着不少的阻力,因为存在协商处理的过程,只要自己把握住,那么自己的权益保障就不会有着太多司法程序的介入,只要对方放弃即可,自己需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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