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情形认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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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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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股东把出资款项转到了公司对应账户进行了验资之后,又将该资金转出来的。2、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将其对公司的出资款项转出的。3、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从而进行分配的。4、利用一些关联性的交易,将出资转出的。5、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其他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情形认定是怎样的

一、抽逃出资的情形认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股东或者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的行为,会导致公司实有资产非法的减少,从而让公司资本虚置。直接影响到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还债能力,从这点上来看,就有可能导致交易的相对方作出正确的判断,也会对彼此之间的交易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按照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有抽逃出资行为的相关当事人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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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认定情形有几种
1、股东把出资款项转到了公司对应账户进行了验资之后,又将该资金转出来的。2、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将其对公司的出资款项转出的。3、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从而进行分配的。4、利用一些关联性的交易,将出资转出的。5、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其他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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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抽逃出资的形态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抽逃出资的形态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br/>(一)以某种名义直接将注册资本抽走<br/>此种方式较为常见,而且经常发生在垫资业务中。账目处理上较为粗糙,而且抽回方式往往是一次性全部抽回,或者短时间内分若干次抽回。出入库记录单据的完整性对此方面工作有时会有较大帮助。<br/>注册资金确认已汇入公司账户后,查看公司账目上有无“往来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如果有长期挂账的,可核查该款项的去向。如果该款项流向股东或与公司无业务关系的第三者,股东及公司管理者必须负责举证证明其未抽逃出资,如其不能证明,可认定其抽逃出资。如果股东以物产出资的,需要查明该物产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或交付。如经验资后该物产已由他人占有使用,也属于抽逃出资。<br/>(二)以分配利润名义抽回<br/>通过所谓的审计报告等确认出利润分配方案,通过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变相抽回注册资本。该部分的审查主要围绕是否存在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虚报利润的角度展开工作。<br/>(三)反投资或担保<br/>所设立的公司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或者提供抵押担保的形式变相抽回注册资本。可以考虑从公司对外投资额与公司注册资本额度数额差距以及投资时间等方面寻找证据。<br/>(四)其他抽逃方式<br/>其他抽逃方式往往基本方法与上述方法类似,抽逃路径上仍然不可回避的需要采用虚构财务账目的手段。<br/>《公司法解释三》<br/>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br/>(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br/>(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br/>(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br/>(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br/>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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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情形有几种
1、股东把出资款项转到了公司对应账户进行了验资之后,又将该资金转出来的。2、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将其对公司的出资款项转出的。3、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从而进行分配的。4、利用一些关联性的交易,将出资转出的。5、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其他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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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认定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什么
1、在公司验资后,股东就把出资的财产抽回。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4、公司验资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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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抽逃出资的形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br/>(一)以某种名义直接将注册资本抽走<br/>此种方式较为常见,而且经常发生在垫资业务中。账目处理上较为粗糙,而且抽回方式往往是一次性全部抽回,或者短时间内分若干次抽回。出入库记录单据的完整性对此方面工作有时会有较大帮助。<br/>注册资金确认已汇入公司账户后,查看公司账目上有无“往来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如果有长期挂账的,可核查该款项的去向。如果该款项流向股东或与公司无业务关系的第三者,股东及公司管理者必须负责举证证明其未抽逃出资,如其不能证明,可认定其抽逃出资。如果股东以物产出资的,需要查明该物产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或交付。如经验资后该物产已由他人占有使用,也属于抽逃出资。<br/>(二)以分配利润名义抽回<br/>通过所谓的审计报告等确认出利润分配方案,通过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变相抽回注册资本。该部分的审查主要围绕是否存在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虚报利润的角度展开工作。<br/>(三)反投资或担保<br/>所设立的公司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或者提供抵押担保的形式变相抽回注册资本。可以考虑从公司对外投资额与公司注册资本额度数额差距以及投资时间等方面寻找证据。<br/>(四)其他抽逃方式<br/>其他抽逃方式往往基本方法与上述方法类似,抽逃路径上仍然不可回避的需要采用虚构财务账目的手段。<br/>《公司法解释三》<br/>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br/>(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br/>(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br/>(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br/>(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br/>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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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情形有哪些
1、股东把出资款项转到了公司对应账户进行了验资之后,又将该资金转出来的。2、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将其对公司的出资款项转出的。3、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从而进行分配的。4、利用一些关联性的交易,将出资转出的。5、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其他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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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br/>(一)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br/>(二)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br/>(三)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br/>(四)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br/>(五)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br/>(六)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br/>(七)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br/>(八)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br/>(九)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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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情形都有哪些
根据规定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情形有: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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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br/>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br/>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br/>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br/>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br/>二、抽逃出资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br/>1、构成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折叠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br/>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br/>(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常经营的;<br/>(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br/>(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br/>(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br/>2、本罪与其相关罪名的区别折叠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两者的不同点归纳如下:<br/>(1)在主体方面,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br/>(2)在主观方面两罪虽然都是故意,但两者的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br/>(3)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br/>(4)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出资义务,因此不以非法占有为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br/>(5)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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