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人侵犯名誉权应该如何操作?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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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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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告别人侵犯名誉权应该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一个操作,一般情况下都是向法院来递交起诉状,看法院来是否受理,受理案件之后就会移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最后就是通知开庭,在开庭过程当中有一些方面的审查活动。
告别人侵犯名誉权应该如何操作?

一、告别人侵犯名誉权应该如何操作?

告别人侵犯名誉权应该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一个操作,一般情况下都是向法院来递交起诉状,看法院来是否受理,受理案件之后就会移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最后就是通知开庭,在开庭过程当中有一些方面的审查活动。名誉权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开庭审理、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判决以及再审程序执行程序

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

1、当事人的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有代理人的,还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2、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二、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日常生活当中侵犯名誉权的这样的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属于我们民事纠纷当中的一种,不会成为相关的犯罪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就会到法院来进行一个起诉,而这个起诉过程当中,最好要请一个代理律师为自己进行相关事项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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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认为,举报不实,侵害了您的名誉权,您可以把调查机构列为被告,向当地的区县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被告答辩和参与庭审时,被告一般会提供举报材料,披露举报人;在这个时候,您可以追加举报人为共同被告。
我认为,调查机构收到举报后,会进行大致的核实。如果有举报属实的可能,才进行调查;如果举报可能不属实,不会轻易找您本人调查。对于举报人来说,如果举报情况属实,举报人应当受保密并保护;如果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或者虽不属实但并不属于恶意诬告,举报人也应当受保密并保护;如果举报情况完全不属实或者基本属于诬告,举报人的身份可以被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认为,举报不实,侵害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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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活中,随意捏造事实,进行恶意传播,只要符合诽谤定义就可以他,不会因为身份原因而受到影响。
怎样才会构成诽谤罪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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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司法认定
法人的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法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法人名誉权与公民名誉权相比较而言,侵权表现形式不同,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常常表现为侮辱、诽谤等形式,是针对公民的人格、品德、思想等与人格相关的内容,而法人并没有性格、品德等自然人的属性,侵权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损害企业法人的商誉、商品信誉。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委之于《侵权责任法》来调整,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成立也通过《侵权责任法》来予以判定。具体是否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应考虑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包括诽谤、诋毁等;
(2)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对于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
首先,在行为方式上,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诋毁、诽谤等积极的行为方式贬损法人的名誉,但也存在特殊情形,当负有法律规定因职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或者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时表现为不作为方式亦构成侵权。
其次,侵权行为给法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应当针对特定对象,明确指向某一法人。
最后,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被告在明知原告决定不与其共同投资经营电商公司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及时对外澄清相关事实,相反仍一如既往地使用“盛大品聚”的名义,继续误导公众,让公众以为“品聚网”和御网公司为原告所投资,被告发布个人微博将“品聚网”倒闭归罪于原告投资不到位,是原告违约所致,上述行为指向特定的原告,被告以其主动的行为对外作出的虚假宣传为法律所禁止,故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就受损害的事实,即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往往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诋毁、诽谤法人名誉导致法人社会评价降低或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言论对于受众的直接传播,往往借助一定的载体和媒介进行传播,由社会大众接受并对受侵权法人作出反应,从而给法人的名誉造成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消极影响,第三人的反应由于受到个人观念、价值标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这是名誉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最大的不同。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用户跟帖、用户评论、热门帖子等众多网友的对盛大公司负面的评论,证明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下降。原告作为知名的网络公司,其具有广大的客户群体和合作伙伴,被告的对外虚假宣传以及对原告的肆意指责,将对原告的公司经营、投资合作事务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客观上已经影响到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大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产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

三,就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法人名誉受损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由于某一违法行为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单一的因果关系,而是相关言论或信息往往借助了某些载体或媒介进行传播,多种原因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推定证明。本案中,根据原告的举证,被告确有通过其个人微博等指责“品聚网”倒闭是盛大公司违背承诺不予投资所致,期间,先后有新浪网、腾讯网等多家媒体对葛斌斌与盛大公司的投资纠纷进行了报道和转载,其中内容涉及盛大旗下“品聚网”关闭及葛斌斌指责原告有违背承诺不予投资的不诚信行为等,使原告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公司在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方面受到指责,在客观上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推定被告行为与原告受害结果上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四,在侵犯法人名誉权的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动机,或为泄私愤、或为报复、或为妒忌等而对法人进行诋毁和诽谤,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过错。本案中,在原告明确表示终止合作的情况下,被告及御网公司仍以“盛大品聚”名义继续进行宣传和招商活动,之后在“品聚网”关闭时,被告更选择在微博这一具有影响力的公开场合上发布指责原告的消息,发布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亦未经原告同意或者审核,故本案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二、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我最近文章在网络被自媒体任意转载,现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我想去法院诉讼解决,以此维护自己利益,诉讼名誉权侵害,这里我想请教一下律师名誉权侵犯告法院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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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誉和名誉权有什么区别
法人名誉和名誉权的区别是法人名誉是与利益有关,造成其精神痛苦的后果,而名誉权是与经营形象有关,以虚假宣传进行侵害。个人的名誉是受法律保护的,他人不能通过捏造事实来侵害别人的名誉,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的需要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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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名誉的侵犯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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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侵犯了名誉权,有人在朋友圈恶意捏造我的事,给我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现在我想让她赔偿我的损失,他不肯,所以我想起诉他,侵犯名誉权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一、名誉权侵犯起诉的主要程序
  名誉权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开庭审理、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判决以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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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上诉于一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从而引发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如果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于再审案件按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审理、裁判、宣判期限均按原审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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