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换押证如何书写?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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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机关需要在换押证上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信息、逮捕的具体期限以及换押的原因和期限。当犯罪分子做出了违法行为后都将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审理和处罚,那么在被审理的过程中也是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或者逮捕的,同时在审理的不同阶段也是会做出换押手。
检察机关换押证如何书写?

一、检察机关换押证如何书写?

换押证

检  换[  ]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现年___________岁,住___________,因涉嫌 ___________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逮捕,送你所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条的规定,现该案移送(退回)____________,接此通知后,有关事宜请与______联系。

此致

____________看守所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看守所

二、换押证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改变管辖后通知看守所有关事宜与人民法院或侦查机关联系时使用。

2、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看守所。

三、怎样解决换押的问题

1.明确换押工作的责任归属。同案件的羁押期限应当由侦查部门负责控制,换押工作也应当由侦查部门负责,看守所和检察机关只需要及时知道在押人员的换押情况即可。这样既可以改变换押主体,又可以避免移送单位换押后,接收单位因案件材料不齐等原因拒绝接收案件的尴尬情形。侦查机关应当注意控制换押时间,以免造成超期羁押。移送机关应当在时间上留有余地,不要等到最后期限才予移送,接收机关应尽快办理换押,如到羁押期限,要在当天办理换押手续。

2.进一步明确办理换押手续的具体环节。针对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不需办理换押手续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和杜绝“告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随意性,建议除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外,规定对每一个诉讼程序的改变和级别管辖的改变都必须实行换押,这样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简化换押手续,探索多样化的换押方式。针对当前换押手续繁琐,换押方式单一,为方便操作、简化程序,建议修改换押方式,除由移送机关派人到看守所进行换押外,可探索其他简便的换押方式,采用信件换押、公检法联网专线等方式进行换押。如对一些改变管辖的案件或者二审等羁押场所路途较远的,通过信件、公检法联网专线进行换押,不仅方便快捷,减少换押成本,而且可以节约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节省纸张的使用。而对于在侦查阶段发现另有重大罪行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的,及检察机关延长办案期限、法院延期审理等依法延长办案期限的,为简便程序,不需要派人进行书面告知,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法告知看守所,履行换押手续。

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换押的相关手续也是不能随意的转移或者移送犯罪嫌疑人的,那么接收的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写明承接的时间,同时也是需要填写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然后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那么看守所也是会凭借换押证来办理换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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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决定不,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对于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人的合法继承人;
(二)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决定不,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撤销案件时处理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未认定为需要没收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人;
(三)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涉案财产,由人民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对于查封、扣押且依法未随案移送人民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缴国库;
(四)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意见书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提起公诉的案件,书中未认定或者书认定但人民生效判决、裁定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人、被告人;
(五)对于需要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返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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