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庭审中是否可增加诉讼标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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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案件在庭审的过程当中是可以增加诉讼标的的,增加诉讼标的就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发生了变更,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要增加诉讼标的的话,最高最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不管是增加诉讼标的还是被告提出了反诉,一般都是合并审理的。
民事案件庭审中是否可增加诉讼标的

一、民事案件庭审中是否可增加诉讼标的?

可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以上法律规定看,两者规定不一致,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证据规定》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二、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三、民事诉讼状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总之,只要在正确的时间段内增加诉讼标的,法院审查过后通常都会同意的。但是增加诉讼标的的情况下,原告也要清楚增加诉讼标的会面临的法律风险,而且,针对新的诉讼标的,法院也应该重新给予被告准备的时间,因此案件有可能会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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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184条及186条规定,在
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人民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由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往往有案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例如,一些当事人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比较原则,只是提出了一项损害赔偿数额,而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在
一、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比如说由一审的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根据该条之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赔偿数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你只能另行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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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再审法官认为该案应追加当事人(被告);而检察员认为适用再审程序的民事案件追加当事人,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再审法庭应针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是否正确进行审理。若孩畅粉堆莠瞪疯缺弗画将案外人增加为该案的当事人参加再审,会导致该案主体、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均发生变化,成为一个未经审判的新诉讼。请问,再审的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程序能否增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读者郭晓平郭晓平读者:本案应当再审还是作为一个新的诉讼,必须搞清民事再审的范围。《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应当再审的五种情形,其中 第三种情形是指: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 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在性质上属于“错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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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应当再审的五种情形,其中
第三种情形是指: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
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在性质上属于“错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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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在性质上属于“错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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