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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又称即时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 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只有在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才能直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要是想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用人单位。不然,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此时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要注意的是,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允许劳动者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解除双方双方的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其实也是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些情况一般是因为劳动者有一些违法违纪或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形,导致用人单位将其开除。比如,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并不满足岗位的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此时就可以将劳动者开除,也就是由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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