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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复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责任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业务受理部门
条件: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如下申报材料,批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核表;
2、农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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