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申请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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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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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申请主题人资格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等主体。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申请方式是什么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复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责任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业务受理部门

条件: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如下申报材料,批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核表;

2、农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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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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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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