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能否要求误工费的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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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学生一般是不可以要求误工费的赔偿,中学生是属于未成年人根本就没有实际的工资收入,在这个申请上法律一般是不会支持的,但中学生是可以要求其它的费用赔偿,这些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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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学生能否要求误工费的赔偿

不可以;

第一,在校学生因在完成学业,其没有固定的收入;

第二,在校学生更无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第三,学生不属于劳动行业,没有与学生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存在。因此,在校学生即便有误工时间的法医鉴定结论,但也无法获得误工费的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综合上面所说的,误工费的赔偿一般是针对于有收入的,而对于没有收入的人群一般是没有资格申请的,在自己的人身权益被他人伤害之后,那么是可以要求其它费用的赔偿,所以,自己在申请费用的时候就一定要看是否合法,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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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该案件后,社会法官张遂保详细询问了案情,了解到乙的父母为普通农民,为了减轻家庭的负担,流转了6、70亩土地进行耕种,由于乙受伤,乙的母亲进行陪护,所以耽误了农活,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举证误工费。针对乙的母亲提出的误工费张法官作出了合理的解释,误工费是指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的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才享有的举证权利,而乙是学生,乙的母亲并未受伤,无法举证误工费,只能举证护理费。因乙发生交通事故住院耽误课程,乙的母亲遂提出要求赔偿补课费。针对乙的母亲提出的补课费张法官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关于补课费《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经过调解,法院不予支持补课费。乙的母亲意识到自己的孩子是在与甲的玩耍中受伤,为给自己的孩子树立榜样,在不影响孩子健康学习生活的前提下,遂要求学校及甲承担医疗费用及护理费共计1万元。自此,甲、乙与学校三方达成和解协议。
晋闻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误工费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的,如果一般学生是不存在误工费的。但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在外有固定工资的,可以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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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劝架误伤同学谁负责
[律师回复] 学校一般是有责任的,无责任为例外(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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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具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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