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申报期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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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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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待遇的申报期限是一年,这一年之内员工要做的事情是申请工伤认定,有必要的话工伤认定完了之后还有工伤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工伤鉴定书之后,就要开始准备申请工伤待遇了,工伤待遇一部分是像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还有一部分是向公司索要。
工伤待遇申报期限是多久

一、工伤待遇申报期限是多久?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限是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此时造成的损害可能自担风险。

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法律仍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存在上述情形时,期限被中断,当事项消失后,才会继续计算。

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伤事故申报表》;

(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供养亲属的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供养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已评定伤残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如有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如属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医疗单据、费用清单;

(六)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工亡职工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七)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申请表格;

(八)转出统筹区外就医的需提供交通费、餐费及住宿费的正规税务发票。

申报工伤待遇之前工伤认定这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而且,工伤维权历来就会面临很多比较困难的问题,比较常见的就是用人单位之前没有给员工购买过工伤保险,因此,员工在接受治疗期间,家属也一定要积极的准备好各种维权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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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限是1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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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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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待遇期限有多久
申请工伤待遇期限一般情况下是30天,特殊的情况就是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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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我朋友不小心在上工的时候受伤了,然后就想问问你们申请工伤待遇赔偿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后,紧接着的就是要确定伤残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说是在海门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南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二是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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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安钢工伤职工待遇申请的期限是多久?我的一个同事最近不小心受了工伤,需要申报工伤待遇。
[律师回复] 关于工伤申报期限,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中有相关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此可以知道一般工伤申报期限是一年。
朋友被公司外派去其他地区出差,在出差途中不小心出了车祸,所以朋友想知道交通事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交通事故报工伤需要《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和医疗证明等资料。上报期限至少为15天。
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如何申报交通事故工伤
1、用黑色水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资卡明细单、工资条、胸卡、考勤卡等复印件,原件需同时带好);
3、受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4、首次门诊病历及拍片报告复印件或出院记录复印件,死亡的还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提交由用人单位开具的派工单或出差通知书或其他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6、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家中正常路线图;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属于暂住本市人员,还应提供租房协议或房东出具的租房证明、房东联系电话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7、需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单方交通事故的,也应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8、属于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逃逸证明》。
9、受伤职工的劳动保障卡复印件,若为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备注一栏中注明劳动保障卡号和暂住证编号,未办理劳动保障卡的员工请先到本局结算中心大厅或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办理劳动保障卡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10、人证言2份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备注:以上资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备查)和复印件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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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
我们都知道如果在上班期间造成工伤的话,用人单位是要负责全部的责任,如果工伤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话,是可以主张申请赔偿的,那么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在做了工伤认定之后,一般要在30天左右就要开始申报,那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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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因为工伤自己也买了保险,就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所有的材料都交上去很久了,我就想问一下工伤保险待遇多久到账,谢谢。
[律师回复] 一般工伤待遇审核递交之后两个月内到账。
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单位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定支付方。
工伤待遇审核时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向社保递交申请后下达的。主要资料有: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及住院清单、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受伤员工申请后在60日内下达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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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间有限制吗?
1、单位应该在你受伤后30天内为你申请工伤认定 2、单位不申请的,你自己能够在2年内提议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去当地劳动局解决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意外发生的时间、地点、原由以及工人伤害程度等 基本情况 需要法律帮助,我能够为你提供全程免费法律支持,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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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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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待遇申请期限有多久
工伤伤残待遇申请期限有30天,但是希望自己的可以按照有关环节进行资料的准备,因为一般情况就是自己的认定期限,所以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自己需要注意实际的要求,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错误,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自己合理的应对不同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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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同事的叔叔在一家装修公司上班,工作时发生了意外受了伤,现申请了工伤,想了解一下工伤待遇审批时限?
[律师回复]
1、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 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 “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 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 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 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 “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 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 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2、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的 “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 ,从字面含义上看, “ 事故 ” 是对于 “ 伤害 ” 的修饰和限制,即这里 的 “ 伤害 ” 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理 解, “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 就是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 果已经实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无法预知是否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伤害后果,也无法预知伤害后果会引 发什么样的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 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 ,应当认定 “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 即为工 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 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 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gt;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人身损害赔 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 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 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 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 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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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的一个同事受了工伤,现在已经半年了待遇还没下来,上海工伤待遇申领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申请工伤认定最长期限为一年,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我叔叔在工地上班的时候被摔伤,现在在医院,之前不知道可以申请,如果超过工伤待遇申报期限怎么办?
[律师回复] 超过工伤待遇申报期限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类:  
1、职工所在单位;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3、工会组织。  单位“应当”申报  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 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因此,对单位而言, 申报工伤是义务,在法律用词上用的是 “应当”二字,而 “应当”在法律上的含义就是 “必须”的意思。如果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在30日内申报了工伤,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部分,经办机构将依法予以承担;如果单位过了30日才申报工伤, 申报工伤前已经发生的工伤待遇全部由单位承担。  职工及亲属“可以”申报   对职工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因此,在法律的用词上用的是 “可以”,即职工去申报 “可以”,不去申报也 “可以”,职工有权作出选择。但是这一权利必须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未行使,并且也不存在 “时效中止”情形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  不积极履行义务,用人单位负责任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劳动者的申请,只是导致职工丧失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机会, 并不是说工伤职工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也不是说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就免除了单位负担工伤待遇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 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一个是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依法申报工伤的情况下, 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应部分,用人单位承担单位承担部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即使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但由于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使得本来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途径和程序丧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用人单位在其职工受伤后不积极履行这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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