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有什么特点2024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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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对提起再审的主体有明确的范围限制。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3、对提起再审的时间相关诉讼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诉讼类型不同,申请再审的时间要求不一样。
再审程序有什么特点2024

一、再审程序有什么特点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二、再审的启动有哪些

1、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本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的再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检察监督权抗诉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当事人申请再审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可以上向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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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的特点有什么
再审程序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4.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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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的上一级根据上诉、抗诉,对一审人民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第二审程序的主要特点如下:1.它是上诉审程序。就是说,它是第二审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进行的审判程序;如果没有当事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不论是当事人上诉,还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即使提起上诉或者抗诉,也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2.它是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第二审人民对
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得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通过重新审判的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以维护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或撤销错误的判决裁定,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第二审人民的审判监督作用。3.它是终审程序。上诉制度与审级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所以第二审程序也就是终审的程序。只要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死刑判决和类推判决除外);即使当事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上诉。
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再审制度是对上诉等常规程序的补充,其实质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裁判再次进行审理,以期纠正原有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由于再审程序与判决的既判力及终极性的内在冲突,频繁地启动再审,必然会动摇裁判的既判力。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提起方式,再审事由等均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审慎的。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原审裁判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抗诉机关不会对原审裁判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有异议,只是对其中的一部份要求再审。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主要围绕检察院的抗诉内容和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进行。此外,再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和裁决,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这些案件大多属于争议较大,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同看法。且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经不是单纯的诉讼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但无论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如何,都是针对人民的生效裁判的。无论再审的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判,再审都需要对原审裁判正确与否作出评判。所以,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明显不同于
一、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的上一级根据上诉、抗诉,对一审人民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第二审程序的主要特点如下:1.它是上诉审程序。就是说,它是第二审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进行的审判程序;如果没有当事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不论是当事人上诉,还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即使提起上诉或者抗诉,也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2.它是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第二审人民对
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得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通过重新审判的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以维护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或撤销错误的判决裁定,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第二审人民的审判监督作用。3.它是终审程序。上诉制度与审级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所以第二审程序也就是终审的程序。只要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死刑判决和类推判决除外);即使当事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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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1、对提起再审的主体有明确的范围限制。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3、对提起再审的时间相关诉讼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诉讼类型不同,申请再审的时间要求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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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第二审上诉程序的特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概括地说,有权
第二审程序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
第三人。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期间从第一审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在他的上诉期间内,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最后一人的上诉期届满后,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诉状应写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2)原审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的提起,应通过原审提出。这样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原审进行审查和掌握情况。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被上诉人行使答辩权,并做好在第二审进行诉讼的准备。
上诉的受理: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原审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原审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一并报送上诉审。
上诉的撤回:法律规定,在第二审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的审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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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审程序是什么,二审程序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概括地说,有权
第二审程序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
第三人。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期间从第一审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在他的上诉期间内,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最后一人的上诉期届满后,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诉状应写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2)原审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的提起,应通过原审提出。这样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原审进行审查和掌握情况。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被上诉人行使答辩权,并做好在第二审进行诉讼的准备。
上诉的受理: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原审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原审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一并报送上诉审。
上诉的撤回:法律规定,在第二审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的审判监督权。
二审程序的特点及其原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的上一级根据上诉、抗诉,对一审人民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第二审程序的主要特点如下:1.它是上诉审程序。就是说,它是第二审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进行的审判程序;如果没有当事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不论是当事人上诉,还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即使提起上诉或者抗诉,也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2.它是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第二审人民对
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得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通过重新审判的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以维护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或撤销错误的判决裁定,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第二审人民的审判监督作用。3.它是终审程序。上诉制度与审级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所以第二审程序也就是终审的程序。只要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死刑判决和类推判决除外);即使当事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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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再审有哪些特点?
1、对提起再审的主体有明确的范围限制。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3、对提起再审的时间相关诉讼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诉讼类型不同,申请再审的时间要求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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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第二审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概括地说,有权
第二审程序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
第三人。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期间从第一审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在他的上诉期间内,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最后一人的上诉期届满后,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诉状应写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2)原审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的提起,应通过原审提出。这样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原审进行审查和掌握情况。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被上诉人行使答辩权,并做好在第二审进行诉讼的准备。
上诉的受理: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原审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原审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一并报送上诉审。
上诉的撤回:法律规定,在第二审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的审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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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是什么,第二审程序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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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概括地说,有权
第二审程序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
第三人。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期间从第一审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在他的上诉期间内,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最后一人的上诉期届满后,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诉状应写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2)原审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的提起,应通过原审提出。这样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原审进行审查和掌握情况。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被上诉人行使答辩权,并做好在第二审进行诉讼的准备。
上诉的受理: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原审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原审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一并报送上诉审。
上诉的撤回:法律规定,在第二审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的审判监督权。
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可以申请再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诉别程序可以申请再审吗 民诉别程序可以申请再审。 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出现新情况、新事实,原审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后,应当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自行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即可。特别程序案件由于其自身的规则而不能适用再审程序。 民诉别程序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原审案件的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案外人。《民诉法解释》第375条第2款: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的裁定←《民诉法解释》第381条:非闭合性列举)和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诉法》第19 9、201条) (三)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条:《民诉法》第205条,《民诉法解释》第384条 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四种特定情形(新证据、伪造主要证据、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十二字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的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 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与针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事由相同。 (五)再审申请原则上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 法条:《民诉法》第199条,《民诉法解释》第37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有权)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选择)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和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受理。 (六)申请再审应提交必要的材料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原刑诉法规定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3、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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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的特点有哪些?
1、对提起再审的主体有明确的范围限制。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3、对提起再审的时间相关诉讼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诉讼类型不同,申请再审的时间要求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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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可以从下面比较中,看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与
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
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性质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对死刑判决的核准程序。
2、两种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可以是也可以是,而死刑复核程序是一审、二审被判决死刑后由下级层报到最高核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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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可以申请再审吗,特别程序中,特殊程序是否能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诉别程序可以申请再审吗 民诉别程序可以申请再审。 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出现新情况、新事实,原审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后,应当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自行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即可。特别程序案件由于其自身的规则而不能适用再审程序。 民诉别程序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原审案件的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案外人。《民诉法解释》第375条第2款: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的裁定←《民诉法解释》第381条:非闭合性列举)和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诉法》第19 9、201条) (三)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条:《民诉法》第205条,《民诉法解释》第384条 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四种特定情形(新证据、伪造主要证据、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十二字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的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 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与针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事由相同。 (五)再审申请原则上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 法条:《民诉法》第199条,《民诉法解释》第37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有权)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选择)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和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受理。 (六)申请再审应提交必要的材料
什么是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概括地说,有权
第二审程序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
第三人。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期间从第一审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在他的上诉期间内,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最后一人的上诉期届满后,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诉状应写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2)原审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的提起,应通过原审提出。这样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原审进行审查和掌握情况。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被上诉人行使答辩权,并做好在第二审进行诉讼的准备。
上诉的受理: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原审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原审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一并报送上诉审。
上诉的撤回:法律规定,在第二审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的审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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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再审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1、对提起再审的主体有明确的范围限制。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3、对提起再审的时间相关诉讼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诉讼类型不同,申请再审的时间要求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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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有哪些特点?上诉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概括地说,有权
第二审程序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
第三人。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期间从第一审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在他的上诉期间内,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最后一人的上诉期届满后,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诉状应写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2)原审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的提起,应通过原审提出。这样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原审进行审查和掌握情况。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被上诉人行使答辩权,并做好在第二审进行诉讼的准备。
上诉的受理: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原审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原审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一并报送上诉审。
上诉的撤回:法律规定,在第二审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的审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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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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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概括地说,有权
第二审程序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
第三人。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期间从第一审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在他的上诉期间内,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最后一人的上诉期届满后,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诉状应写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2)原审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的提起,应通过原审提出。这样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原审进行审查和掌握情况。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被上诉人行使答辩权,并做好在第二审进行诉讼的准备。
上诉的受理: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原审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原审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一并报送上诉审。
上诉的撤回:法律规定,在第二审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的审判监督权。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对象适格。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包括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是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对于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只有四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即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2、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当事人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指明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情形。为了更清晰地理解再审事由,我们将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列举的十三项再审事由分为两类,即实体性再审事由和程序性再审事由。 实体性再审事由是指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存有重大瑕疵。此类再审事由的设置体现了民事诉讼追求的理念,包括以下六种: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程序性再审事由是指原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一般的轻微瑕疵或者被称为无害性瑕疵并不包括在内。该类再审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④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⑤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⑥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⑦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3、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在诸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审判人员存在不法行为四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4、向有管辖权的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申请,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提出。 5、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再审申请书、身份证明、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审诉讼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等。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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