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签名作证后又否认签名真实性此证人可以作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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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人签名作证后又否认签名真实性此证人一般是不能进行作证的,主要存在有说谎的可能性,这对于案件的公正性是很难保障的;证人的证言作为执法人员必须要经过反复审核之后才能进行确定。
证人签名作证后又否认签名真实性此证人可以作证吗?

一、证人签名作证后又否认签名真实性此证人可以作证吗?

不可以的;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证人取证时已经签名,证人自己以后能不能改?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相关规定,因为证人证言受到自身感知能力、记忆力、表述力以及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这些主客观因素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有影响,对所证明的情况,后来又发现所说的情况有误,就可以更改。

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

证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庭后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推翻其证言,如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对其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的证言为准来确定有无证明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证人在作证了之后是必须要确认案件的事实,但在作证之后又否认自己的签名,那么这个证据就没有任何的参考性,同时对于案件的审查,也不会以此证据来进行判决,如果情节严重作伪证是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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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不可以的;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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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丈夫瞒着我,以我们需要购房的理由向他的父母提出需要资助,他用他父母给的钱以20万元首付按揭了一套商品房,他父母给他20万元时,在电话里明确了赠与给我们夫妻双方作购房用途,没有书面的证明或到公正处公正。如果离婚,他父母也许会反悔,提出当时的赠与只是我丈夫个人。所以我保存了“明确了赠与给我们夫妻双方作购房用途”的相关电话通话记录。
针对上述情况:
1、根据《婚姻法》规定,他父母是否是单独赠与你我丈夫个人,应由我丈夫来举证,那么,他必需要通过什么形式,利用什么途径来举证?(例如:公正书、书面文字,或者只是他父母口头认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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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从举证责任分析,婚后赠与除非特别说明,否则都应视为赠与夫妻双方。也就是说,如果你丈夫要说是赠与给他个人的,需要他举证。而他父母在离婚时证明赠与给他个人仅仅是口头证词,而且存在利害关系,证词就存在瑕疵。我最担心的不是说赠与,是担心他父母说是借款,那就麻烦了。当然你有录音,也许能有一定作用。
2、赠与财产交付以后就不能反悔了,所以只要这20万元支付给了你们用于购房,那么就无权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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