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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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的规定是在课题的对象和移动的方向的话都是存在着不同的,并且我们国家所规定的实质意义完全是不一样的,移送管辖的话,它具体的目的指的就是要纠正一些错误,但是管辖权转移的话,可能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必须要进行回避的这样一种决定。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一、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的规定是在课题的对象和移动的方向的话都是存在着不同的,前提不同,移送管辖的情况下,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而管辖权转移是将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没有管辖权的法院

客体对象不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具体案件,而管辖权转移是转移具体案件和管辖权

是否需要上级批准,移送管辖不需要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只要人民法院发展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就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被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就应当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而管辖权转移,只要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就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范围不同,移送管辖适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管辖权转移只适用于级别管辖。

移动方向不同,移送管辖在平级法院间发生,特殊情况下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管辖权转移发生在 上下级法院之间。

程序后果不同,移送管辖发生错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管辖权转移发生错误则会被直接撤销

实质意义不同,移送管辖在于纠错,而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的微调和变通。

二、管辖权转移的法律意义

(一)提审和报请所谓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权决定由本院审理。报请,是指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于本院审理,如一方当事人是受诉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高效率和审判质量,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有提审权。凡是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移该案件的管辖权。

(二)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推托,必须审理。但由于这种做法实质上降低了审级,有违司法公正的要求,所以只能作为例外,用于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严格限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将自己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的,首先要得到受案法院的上级法院的批准。

在当代社会现在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的话,它是两者完全性质不同的一个事项,但是很多人对于两者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发现这样的一种案件不属于法院来进行管辖的话,就需要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个时候法院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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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公司准备派他出差一段时间,然后就想咨询一下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方式是啥?
[律师回复]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一、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刑诉移送管辖要怎样移送
[律师回复] 1、根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2、《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的人民法院不再行使管辖权的,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4、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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