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已换押公安机关还可以见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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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人已换押一般公安机关就不可以再进行见面的,但具体的也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在遇到案件的材料不齐全、证据不足够,那么对于案件就会进行退侦,从而还是需要见到犯人进行再次侦查。
犯人已换押公安机关还可以见吗?

一、犯人已换押公安机关还可以见吗?

是否可以见就要看实际的情况;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在中国,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犯,经侦查预审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时,或者检察院审査或侦查完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院受理审查公诉时,都应办理换押手续,并书面通知监所。目的是使各办案机关正确掌握未决犯罪的处理情况,分清责任,便于检査管理。

二、犯罪嫌疑人换押的法律规定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

(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四)、办案人员凭加盖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解。

(五)、《换押证》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报告。

综合上面所说的,换押一般是针对于案件需要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才会实施的行为,只要一换押成功,那以公安机关就不会再管理此案件,因此,也不会现对犯人进行见面,除非有案件的情况,因此,是否可以见面就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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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何时办理换押?
公安机关应当在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后办理换押程序,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提出批捕申请后,就应当将有关案件准备提交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这时应当根据抵押的相关程序和规定来办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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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报捕是否需要换押
公安机关报捕以后并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换押,因为公安机关只是提请批捕,并不能确定人民检察院是否会一定批捕,即便人民检察院已经批捕了,之后的工作还是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的,所以在这个阶段没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换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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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期间能不能安排家属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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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情况特殊,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家属可以和在押人员会面,但在会面时,应有办案人员和看守监视。
  聘请的律师,可以和在押人员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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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里会见人犯。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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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换押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检察机关换押意见的内容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认定、换押的手续办理情况、时间规定、交接人员等,具体的换押程序必须在司法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下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换押情况有纠纷的需要上级司法机关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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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扣押手机的手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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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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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换押证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的换押证规定是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羁押措施之后,案件需要进行移送,此时就需要开具换押证明。开具关押证明,那么从法律规定当中来进行考虑这个案件就不再属于公安机关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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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家属会是否可以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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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无需出示换押证。但公安机关申请时,需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案件卷宗材料和证据,一并移交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对在押人员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变更,需办理换押手续,包括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后检察院受理,检察院审查或调查后法院受理,及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况。移送机关应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接收机关注明接收时间、填写办案期限并加盖公章后送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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