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交强险赔偿程序是什么?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22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三、哪些情况下交强险不予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处理事故理赔中,应当先用交强险赔付。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优先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算入到死亡赔偿限额中,最高赔付数额是11万。在车主无责的情况下,最高是1.1万。具体精神赔偿额度,法院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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