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件的移送管辖的规定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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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黑案件的移送管辖的规定条件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或者是人民法院对该此案没有任何的管辖权;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享有此案件的管辖权,这些都是可以对案件进行移送的。
涉黑案件的移送管辖的规定条件有哪些?

一、涉黑案件的移送管辖的规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二、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二)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三)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四)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五)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六)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案件是可以进行移送的,但同时也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在移送的时候就一定要慎得执法人员的同意,并且要慎得移送之后所接按案件法院的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此案件,所以,案件的不同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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