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辩护人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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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诉案件中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有就是犯罪嫌疑人和原告的监护人、亲朋好友等,另外就是外国人,还有和本案的审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些人都是不能担任辩护人的。
自诉案件的辩护人范围有哪些?

一、自诉案件辩护人范围有哪些?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辩护人的权利

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刑诉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③调查取证权。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刑诉法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④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⑥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⑦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代理申诉权。

⑨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⑩拒绝辩护权。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关于刑事案件当中辩护人的范围,并不因为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就有什么区别了,如果自诉案件当中的原告或被告自己有把握的话,自行辩护也是法律上允许的。然后辩护人在行使自己的辩护权的过程当中,当然也是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辩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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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认识主要是由于我们国家长期缺乏法制环境、法制观念淡薄所造成的,只注意到强调对犯罪分子的打击,而忽略了司法机关可能会因为工作失误甚至由于司法机关中一些个别人素质不高、徇私枉法而造成错案、冤案,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发挥辩护作用,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防止任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另一种应当防止的倾向是,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着眼点不是放在尊重事实和法律上,而是想方设法通过各种不正当的途径,如请客送礼、行贿,甚至搞假证据、指使证人作伪证等,以达到使被告人受到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目的。应当看到,这种做法也是严重违背法律设置辩护制度的目的和宗旨的,客观上是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当的利益,对社会是有害的,甚至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无罪辩护中有哪些技巧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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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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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邻居,他儿子不务正业,前几天买了一张假的警察证来骗钱,现在让查了,还有一个多月就要开庭了,问一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辩护词,辩护时的范围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亲属的委托,指派刘师担任单某某的辩护人,庭前我认真审阅了案件的全部材料并会见了单某某本人,今天,又参加了上述庭审,辩护人认为,被告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无罪释放,理由是:
一、被告人没有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被告人所实施的。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即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只有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才构成本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单某某没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即(大)房权证(沙私)字第2000112678号案涉房产证不是被告伪造的,所以,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二、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指控被告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得根据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明确的、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主观动机、目的,伪造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都没有证据证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不能直接证明房产证系被告本人伪造的事实,更加重要的是,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需要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作案工具才能完成,需要相应的纸质、塑料等原材料作为基础材料,被告不可能自己用手画出来个房产证,也不能自己用手刻出来个印章,哪么,这些作案的原材料、作案机器、设备、工具在哪?这些都没有证据证明,仅仅以被告人使用了一个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就张冠李戴的认为,是被告人本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便认定,被告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这是极其不严肃的、错误的、没有事实依据的,也是违法的。
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行为犯,被告人行为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即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
被告人行为不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属于共同犯罪。且本罪是行为犯,只有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才构成本罪。
四、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单某某仅仅在民间借贷中,向本案证人刘某某提供了一件伪造的房产证,其初衷系刘某某约定利息过高,但又急于用钱,因本案证人人叶某某已做了担保人,房产证抵押只是一种表面形式,况且,真正的房产抵押需要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才有效,双方间的民事争议,已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过。目前,最高检、公安部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还没有规定立案追诉标准,参照2007年5月9日《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仅仅系使用了1本伪造的证件,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被告的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其又无任何前科劣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被告人应宣告无罪。其相应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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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辩护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4)其他经人民许可的公民。
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缓刑)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其中
(4)-
(7)项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且不属于
(1)-
(3)项情形的,否则不宜担任辩护人;
法官、检察官从人民、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官、检察官从人民、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检察官所任职或检察院输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不能同时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涉及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律师以外的人能否担任辩护人,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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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辩护人范围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刑事案件中辩护人范围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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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接受防火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审理。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向法庭发表以下五点辩护意见,请予以采纳、参考。
一、被告人放火行为的对象是受害人危洪江养鸡的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防火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审理。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向法庭发表以下五点辩护意见,请予以采纳、参考。
一、被告人放火行为的对象是受害人危洪江养鸡的鸡棚,该两棚处于大田地里,远离村庄、集镇,根本不可能危及村庄、集镇等建筑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记录得很清楚,该棚位于苍山县层山镇危屯村南1000米,且从照片上也能证明,该棚周围有高墙垒隔。即使该棚着火且火势充分蔓延,也不会危及村庄、集镇等建筑物的安全,这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人的放火行为实施后,在开始时受害人曾经采取了救火措施,后来在发觉救火无望时就放弃了救火行为,火势自然蔓延。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是造成了受害人的两个大棚被烧坏了,事实上没有也不可能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财物的损失。
二、被告人目的也只是想以放火的方式烧坏涉案的受害人的两个大棚,并且明知其放火行为不会造成对其他建筑物等财物的危害。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从本案被告人以及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能过证明,他们的放火行为的目的仅是这两个大棚,事先李士川曾专门骑车到现场观察过该两处大棚的特征及所在位置,明知该两大棚远离村庄、集镇等建筑物,也明知周围有围墙,更知道该两棚的其他环境。
三、在该案中,李士川是组织、策划和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现有证据,包括被告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等,能够证明,李士川因与受害人有矛盾,才起了犯意,进而策划并组织并参与实施了该放火行为,包括犯罪现场的观察,策划并传授犯罪方法,购买、设计并制造作案工具汽油瓶,打电话召集被告人及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等。因此,李士川在该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大,而被告人则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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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制指定辩护的范围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只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指定辩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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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8、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9、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指定辩护的规定。一般而言,指定辩护是指被指控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为其指定辩护人。指定辩护可分为任意性指定与强制性指定。强制性辩护是指定辩护的一种形式。而免费为被指控人指定辩护律师是国家进行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德国、日本等国家建立了强制辩护制度,被告人必须有将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则法庭审判活动方为合法有效。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0条
第一款规定,具有下述情况时必须有辩护人参加诉讼:州高级或者州
第一审审判;被指控人被指控犯有重罪;程序可能禁止执业等;
第二款还规定,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案情重大或者因为事实、法律情况复杂,认为有辩护人参加之必要,或者发现被指控人无力自行为自己辩护,尤其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被害人指派了律师时,审判长应当依申请或依职权指定一名辩护人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89条第一款规定:“于审判适用死刑或无期或最高刑期超过三年惩役监禁的案件中,如无辩护人,不得开庭。”在强制辩护外的场合,根据本人的请求提供辩护人;如果没有申请,没有辩护人进行的审判也不违法。强制辩护是以救济性为宗旨,以国家强制力为属性的一种国家的强制权。强制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属性,即具有不容置疑性。对能力有缺陷的诉讼参加人进行帮助这是国家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因为在立法者看来,程序上的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证与基础,辩护权应当是嫌疑人的固有权利,在其权利可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家有义务补正。而救济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权利,对救济的对象来说,具有可选择性。强制辩护有别于任意性指定辩护之处即在于此,也是其存在的意义所在。强制辩护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公正理念在辩护制度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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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一个领导,因为有一个员工惹到她了,她就用职权把员工给开除了,现在这个员工把领导给起诉了,我帮忙问一下对玩忽职守辩护,辩护词的主要范围应该这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一审诉讼。接受委托后,为认真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查阅、复制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有了清楚、全面的认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案发当天的经过是:2010年11月28日14时31分,红星公安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其辖区天安家园1号楼2单元102室有家庭暴力。当日值班副所长×××立即组织警力于14时37分到达现场。经了解情况后得知,实施家庭暴力的张××系报警人李××的前夫。李××的脸部、头部、身体受伤。办案民警当场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将实施家庭暴力的张××以及受害人李××、在场证人孙××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当时张××处于醉酒状态,在派出所没有醒酒室的情况下×××指派曲××、袁××在治安办公安看管醒酒,但张××情绪激动,遂决定将其带到候问室醒酒。在对张××系进行随身物品检查后,将其送入侯问室内。同时×××让协警袁××告知监控室的监控员于××、刘××对张××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当×××在对李××作询问笔录时,候问室内着火,张××在火灾事故中死亡。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由于×××没有按照辽宁省公安厅规范要求使用候问室,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最终造成候问室内被
1
关押人员张××死亡。
对此,辩护人认为,正如起诉认定的事实即实施家庭暴力的张××处于醉酒状态,值班班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五条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之规定,决定对张××约束酒醒。红星派出所的客观条件是没有醒酒室,在治安办公室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故决定将张××送入候问室约束酒醒,也就是说张××被送入候问室的目的是为约束酒醒。那么此时使用候问室,是应该遵守辽宁省公安厅(2010)256号中使用候问室的规定还是按照关于醉酒的人进行约束酒醒的规定呢?辩护人认为:在无醒酒室而又需要采取即时措施进行醒酒时,借用候问室来约束醒酒,应该遵守约束醒酒的规定,而不是候问室的规定。候问室使用的规定适用符合四种情形之一的人员,而张××只是一个醉酒的人,因此对其不需要由两名正式警察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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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情况如何处理等,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上述37条作为醉酒人约束酒醒的唯一规定条款,缺少具体操作性。
那么,×××在决定对张××约束酒醒的过程中是否有符合相关规定呢?我们看到×××在将张××从治安室送进候问室时检查了随身衣物,同时×××让协警袁××告知监控室的监控员于××、刘××对张××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监控的目的是对张××醒酒过程的一种监护,对于其在醒酒过程中异常情况的监控和掌握,以保护其人身安全。那么×××在约束酒醒的过程中已经做到注意义务,做到认真负责,没有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我们再来看一下,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构成,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因此,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玩忽职守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并且其玩忽职守行为与上述后果的发生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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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还会发生火灾导致张××死亡呢?
最后,我们分析一下张××的死亡原因。
首先按照(2010)256号文件,候问室内的软包装要采用阻燃材料,失火的候问室未按规定使用阻燃材料。
第二:从监控视频中,我们能够看到,有身影出现在案发现场,而正是这个看不清清正面部的身影递给张××打火机,这个身影的出现改变了整个事件的发展。张××用打火机点燃香烟后,开始反复用打火机点火,直到燃烧。
上述情况,正常情况下都是应该在监控室监控范围内。因此本案发生的最重要直接的原因是监控室工作人员的失职。协警袁××、监控室人员于××、刘××笔录中均有证实及承认×××交待要看管候问室内的张××,并且袁××在通知于××、刘××注意监控时,还将电脑的屏幕最大化。根据鱼口市公安局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制度规定,“当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打私人聊天电话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生的规定”以及鱼口市公安局监控中心警情处置规范“视频监控员对监控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做到定岗、定人、定责。监控情况必须做好记录….监控员在接到报警或上级指令后,应立即利用监控系统进行画面切换、定位…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值
班领导”,以上,于××、刘××没有按规定履行职责。没有发现候问室内的有人送打火机、没有发现张××在室内吸烟、没有监控到张××用打火机点燃的行为,更没有依据规定将上述异常情况报告值班领导,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于××、刘××应当属于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
综上,张××的死亡是多因一果所致。
审判长、审判员,相信我们所有人与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一样,心情沉重,不希望更不愿意这样事情发生。尤其是作为当天值班领导的×××,我们能够理解他内心的自责与内疚。但是自责与内疚并不是意味着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从警工作十年来,×××因工作表现突出,多次受到表彰奖励,面对×××的审判,我们的心情更加沉重。公安民警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最要的防线,而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人肯合议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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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辩护人范围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刑事案件中辩护人范围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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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斗殴罪的辩护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2)刑法规定 不负刑事责任的。 (3)刑法不予追究的。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往往都要考虑上级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 辩护词模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 一、对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园检诉刑诉〔〕295号《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周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 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几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的起 因、经过、结果等,而且也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基本吻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所起作用较小。 被告人周某并没有领导、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只是因为同学 赵某来喊他去打架,他酒后一时冲动就答应了,其仅是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有着正当的工作,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本次走上犯罪道路极其偶然,同学赵某来找他,说自己受到了挑衅,恰巧被告人周某当晚喝了酒,为兄弟两肋插刀的哥们儿义气,再加上酒后的冲动,使得被告人周某误入歧途。 4、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周某没有聚众斗欧的主观故意,虽然在当天确实有双方聚众斗殴的事态发生,但那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其参与斗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只是出于哥们儿义气用事,故主观恶性较小。另外,本次事件中的锤子等器械不是被告人周某所准备、携带的,且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也未使用过,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 整个斗殴事件中,并没用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另,从本案参加的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参与本次聚众斗殴的共有7人, 规模不大;本案发生在凌晨,此时已经很少有人在外走动,本次斗殴事件无任何受害人;本案发生地点是在小区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故,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6、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仅读到初中毕业,就辍学打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更为淡薄。本次犯罪纯粹是出于酒后的一时冲动、以及哥们儿义气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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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人的范围包括什么人
[律师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另外,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同时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现役军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鉴于我国当前的律师队伍尚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可以推荐公民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因为除了监护人不再限定近亲属,而是亲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委托到辩护人,解决请律师难的问题和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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