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什么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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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社保福利费用,包括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障方面的费用,如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一些奖金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劳动者什么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一、劳动者什么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最低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新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考虑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因素,即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最低工资标准应扣除项目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制订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等为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

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了解到,一般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意味着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虽然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但却不能计入工资范畴馁。至于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是否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看究竟取得的是什么样的收入。然后再看国家对这类收入,是否有征收个税的相关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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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款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死亡赔偿款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赵某某与妻张某某于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离婚协议。儿子赵某某随赵某某生活,张某某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400元,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20万元归张某某所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归赵某某所有,40万元的股票,其中25万元归张某某、15万元归赵某某。
2002年5月12日赵某某不幸因车祸身亡,获医疗费、丧葬费、儿子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共计5万2千元。
办完赵某某丧事后,赵某某的父亲赵某与母亲刘某某与张某某就赵某某的遗产50万元的房产、15万元有股票、5万2千元的赔偿费的继承权问题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效,2002年6月15日张某某将赵某、刘某某告上,请求人民依法维护其合法继承权。
原告张某某在诉讼中称,其与丈夫确实在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后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离婚协议,但在赵某某死亡时调解离婚协议没有送达,调解离婚协议还未生效,我们还是合法夫妻,我有权继承丈夫赵某某的遗产。
赵某、刘某某辩称,张某某与赵某某在的调解下已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夫妻关系已合法解除,双方已无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某无权继承赵某某的遗产。
一、张某某与赵某某仍是合法夫妻
二、张某某享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三、死亡补偿费不是遗产,不属遗产继承范围。
一、张某某与赵某某仍是合法夫妻。
张某某与赵某某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是本案诉争的关键,张某某出示了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证明其是经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二人虽然在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经调解后,对子女的抚养及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达成调解离婚协议,调解离婚协议的法定程序已进行完毕,但离婚调解协议是否生效是合法夫妻关系是否解除的关键。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即意味着赵某某与张某某解除了夫妻关系没有生效,则意味着赵某某与张某某虽然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但仍然还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解除。
离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产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很显然,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赵某某与张某某的离婚调解协议在送达签收之前赵某某已死亡,赵某某的死亡意味着离婚调解协议已无人签收,即离婚调解协议已失去了产生法律效力的唯一条件,不能生效。因此,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合法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张某某仍然是赵某某的合法妻子,赵某某的死亡致与张某某之间的夫妻关系的自然解除,并不影响张某某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张某某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张某某与赵某某的调解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仍属合法夫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任何人不经法定程序是不能剥夺的。赵某某和张某某的夫妻关系没有解除,他们的共同财产应当属于他们二人共同所有,其发生继承的财产只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银行存款20万股票40万房产50万共计110万,其中的一半即55万应归张某某所有,剩下的55万是赵某某的遗产,由妻子张某某、儿子赵某某和父母赵成、刘庆丽按分继承。
三、死亡赔偿金5万2千元不是赵某某遗产,不属张某某、赵某某、赵某、刘某某的继承范围内的财产。
赵某某车祸死亡,其赔偿金5万2千元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是医疗费、丧葬费、儿子赵某某的抚养费及其妻张某某、其父母赵某、刘某某的精神抚慰金。因此,应当在扣除医疗费、丧葬费和儿子赵某某的抚养费以后,剩下的精神抚慰金由张某某、赵某、刘某某协商合理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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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收入是否属于误工费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兼职收入是否属于误工费赔偿范围问题解答如下, 收入属于误工费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主张权利人有多少“固定收入”损失,义务人就应当赔偿多少。且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采取递进的方式,即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受诉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解释中虽未明确受害人收入是否赔偿,但民法应当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打多份工或退休后工作、等,只要其收入来源合法且能够证明“固定收入”的,就应当采取完全赔偿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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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者近亲属的范围,交通肇事对死者家属的赔偿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死者近亲属的范围交通事故死者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侵害生命权,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已经死亡,死者近亲属有权利请求赔偿,他也是赔偿权利人。侵权行为法讲死者近亲属,还应该考虑在精神损害赔偿当中,一个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造成死者人格利益的损害,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的死者近亲属,他有权提讼。在死者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中,实际存在两种类型:1、包括侵害生命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2、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的死者的近亲属。
二、交通肇事者对死者家属的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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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只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而放弃了许多受到侵害而应当提出索赔的权利,本文将告诉你哪些投诉是可以受理索赔的,哪些投诉又是不受理的。 一、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一般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耽误使用可以索赔 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也常常被消费者所忽视。我国一些省市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从而使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三、免费赠品也可索赔 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 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四、精神损失可索赔。 按照现有的惯例和法规,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能得到的赔偿仅仅是依照商品与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计算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整个过程中,实际损失与经济损失并不是等值的,前者还包含着消费者为投诉所耗费的精力,甚至在交涉中还可能遭受到人格尊严的伤害,即精神损失。 每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广大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并非所有的投诉消协都予以受理,因为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各级消协不受理如下投诉: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2.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 4.商品标明是处理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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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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