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宣告商标无效的流程是什么?
1、提交无效宣告申请书件至商评委,申请人或代理人将无效宣告申请相关书件提交至商评委,并缴纳商标评审费750元/类别。
2、商评委受理并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后,商评委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无效宣告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并通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答辩。无效宣告过程中存在证据交换程序,当事人双方查看对方的理由和证据。
3、商评委作出裁决
商评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查看相关证据后,将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告无效的裁决。当事人若是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的30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申请宣告商标无效需要什么材料?
无效宣告申请所需书件最好根据以下顺序摆放装订好:(一式两份)
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
2、评审材料目录;
3、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
4、争议初步审定公告页和注册公告页复印件;
5、商标代理委托书(若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签章的委托书);
6、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7、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一般来说,在有效期限之内当事人对于商标无效进行相关答辩,但是答辩的内容必须是要对该商标进行相关解释,以此来说服上评审委员会认为其商标是合格的,如果当事人所回答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释评审委员会的相关问题,那么也是不会被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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