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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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被监护人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被监护人的精神状态已经恢复,精神方面的疾病已经治愈的。3、被监护人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4、监护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5、监护人已经丧失了监护能力的。6、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的。
监护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一、监护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监护的终止指的是父母在法律上可以停止对子女的抚养监护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1、被监护人已经长大成年具有完全的;

2、被监护人的精神病已经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被监护人的父母的恢复;

5、因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

由上述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监护关系的终止的,将引起监护关系的绝对终止

(二)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

4、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监护职务

二、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主要内容

1、人身监护权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典》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2、财产监护权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关于监护的终止,可以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两方面入手分析。只要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就会导致监护权的终止。当然,在一些情况下,由于监护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时候也是可以依法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从而导致监护权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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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灭,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讼由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撤销其监护。
二、怎么解除监护关系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所以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应解除。监护关系的解除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但是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消其监护;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消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上述就是对监护关系终止情形的讲解,但愿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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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给抚养费可以终止监护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改姓
男方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是男方的法律义务。离婚后男方不给抚养费,女方也不能给孩子改姓。因为给孩子改姓,必须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扩展资料:离婚后孩子改姓需要的材料:
1、与孩子生父协商改姓后,签署的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2、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
3、其它材料(特殊情况询问当地派出所)。离婚后孩子改姓需要的手续:给孩子改姓具体步骤如下:
1、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2、
其次,需要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注意:离婚后孩子改姓,涉及到传统观念,也涉及到父母对孩子的权利义务的问题。所以,在离婚后孩子改姓的问题上,双方都要慎重。离婚后孩子改姓需要的材料:
1、与孩子生父协商改姓后,签署的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2、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
3、其它材料(特殊情况询问当地派出所)三、离婚后孩子改姓需要什么手续给孩子改姓具体步骤如下:
1、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2、
其次,需要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注意:离婚后孩子改姓,涉及到传统观念,也涉及到父母对孩子的权利义务的问题。所以,在离婚后孩子改姓的问题上,双方都要慎重。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需要走哪些法律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需要走哪些法律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变更和终止都需要到。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最后,就是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进行。现实生活中,孩子监护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是否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获得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逾期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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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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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争取子女的监护权,法院判决监护权的原则
[律师回复] 关于离婚时确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我国《婚姻法》尚无具体规定。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总结出以下考虑标准:

1)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2)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虑上述两个原则时,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离婚后未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协议分居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有与子女交往的权利(子女交往权的内容包括探视子女)有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有监督子女抚养的权利、有为子女的利益必要时管理子女财产(全部或一部)的权利。该方应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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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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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仍有一些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一、通知的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履行的情况;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
二、协助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善后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三、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比如,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对承揽的家庭装修情况予以保密的,承揽合同终止后,承揽人不得将装修情况告知他人,泄露了秘密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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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责任,就法学方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1、当事人协议终止合同的,不论终止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在终止协议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表述的,则应该按照终止协议的相关约定来办。因为《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合同终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协议,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预,更没有理由进行否决。
2、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当事人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均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均无主观过错,不具有道德可谴责性。要求无过错的当事人担责缺乏道义基础。
其次,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当事人往往均有程度不同的损失,让有损失的乙方赔偿有损失的另一方,有违公平原则。
最后,合同法中关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规定目的在于对违约当事人的惩罚,对守约当事人的补偿。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由于合同终止的原因并非当事人故意违约,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不符合立法目的。
3、因一方违约,合同他方当事人单方终止合同的,守约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理由在于:

一,合同终止的根本原因是违约当事人的故意违约行为,要求违约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具有道德的正当性基础。

二,《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约定属于合同中的清理条款,守约当事人要求违约当事人担责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尽管该条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但该条也没有明确免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四,由于语言具有抽象性,也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丰富性,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法律规定模糊、矛盾势所难免,消除法条之间的矛盾与分歧,不仅仅靠法案修改,也需要司法者对法条进行全面、准确理解。对《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正确理解应联系《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整体进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是对合同终止后果的概括叙述,并没有区分合同终止的缘由,结合其他条款理解《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得出守约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有权要求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符合合同法立法目的。

五,《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前述规定明确了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是守约当事人在终止合同后主张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六,法律具有强烈的行为导向性,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应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应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应促进社会的实现。如果规定守约方行使合同单方终止权不得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话,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守约当事人的合同单方终止权,剥夺了当事人减少损失的权利,助长了违约行为,这与合同法倡导的诚信守约理念根本相悖。

七,若法律只允许守约当事人在终止合同时向违约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不允许主张违约责任,那么当事人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毫无存在的意义,法律不当地剥夺了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的法定权利,与合同法的私法性质相悖。

八,支付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均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守约当事人终止合同时,有时候守约当事人并没有实际的物质损失,此时不允许当事人主张违约金,其实也是对守约者的冷漠,对违约者的怂恿,显然这与合同法的使命相悖。
二、有哪些规定
对合同终止是否具有溯及力,学界依然有争议,但主流的观点认为,合同终止是否有溯及力,不论一概而论,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如下所述:
1、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合同终止法律后果理论综述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法律后果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对合同终止法律后果的共识与分歧长期存在。由于认识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并不鲜见。
(1)合同终止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也就是说,合同一旦终止,不论是单方终止还是共同终止,不论是约定终止,还是法定终止,原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在合同终止后主张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于《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无争议。
(2)合同终止后,终止效果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
合同终止的溯及力,是指合同在合意终止(协议终止)或法定终止时是溯及合同自成立之时还是自合同终止之时向将来消灭合同效力。
合同终止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财产的交付失去依据,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则称之为合同终止有溯及力;合同终止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合同终止以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则称之为合同终止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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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什么?
如果有法人解散或者法人被宣告破产以及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其他原因,那么都可以终止。一个公司的法人终止,那么就代表法人不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也不能够在从事民事活动。法人解散是法人终止的一个具体相关步骤,但是法人终止不等同于法人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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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监护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母监护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民人民
人,不能行使身份行为和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财产监护权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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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终止的原因是什么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三种。即,1、有一方当事人死亡,就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2、当事人之间按照规定办理了离婚手续的。3、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被法院依法宣告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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