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有精神病结完婚还有监护人吗?
妻子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基于夫妻关系,一般由丈夫作为其监护人;离婚后,夫妻关系已经不存在,丈夫不再作妻子的监护人,改由妻子的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如果配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为其监护人。如果离婚,当然不再是法定监护人。此时,由其他有权监护的人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存在没有法定监护人。其他有权监护的人有: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规则是什么?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对被监护人的监督和保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而非免除他的民事责任。一般说来,法院在认定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时,应根据社会一般人能尽的监护义务,结合被监护人的年龄、监护人的监护条件和能力,以及周围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察确定。一般说来,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年龄越小(或精神病人病情越重),对监护人的监护义务要求越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监护人此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他可以以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为由,适当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
然而,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时,因监护人为自然人或单位的不同,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有差别。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没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在后一种情形下,监护人仅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只要到了十八岁就可以不用设监护人了,但如果这个成年人有病的话,那么就需要有监护人的存在,结了婚就可以改变当事人的监护人,由另一方来进行监护,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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