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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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残疾赔偿金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可以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只能是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对于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等属于是侵权赔偿,如果是在全部的民事诉讼中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如果是赔偿方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残疾赔偿金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吗?

一、残疾赔偿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吗?

不属于,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解释》第13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亦不受理。

根据《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完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首先,这里所指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起诉方,即原告方一般是同一人或者是同几人,如果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一方造成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包括重伤或者是死亡等的,受害人都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一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只能进行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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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吗
[律师回复] 残疾赔偿金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吗
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60条第2款规定,人民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解释》第13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亦不受理。
根据《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完不予受理。但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首先,这里所指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最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这一方面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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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残疾赔偿金肯定是会赔偿的,对于此赔偿金都会由赔偿义务人来进行支付,对于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就会给予医疗费用还有误工费、生活费等,造成伤残的就会按一次性的标准来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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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有一个亲戚现在犯了一些事情,被对方起诉到法院去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
5、参加法庭调查;
6、参加法庭辩论;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诉,也可以提起反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刑事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依法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当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二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不同的诉讼代理,其代理人的范围、权利和义务等也不相同。但它们也有共同点。具体表现为所有代理人都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代理人必须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同时,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超过授权范围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结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被代理人不予承担。
委托人有权改变委托内容或者解除代理权,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绝代理,从而导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我国律师法第29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代理权变更或解除,应当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案件已经合议并作出处理的,一般不宜再变更委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因人身权利收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3、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富有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
1、刑事案件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逾期不得再提起,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缴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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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残疾赔偿金赔吗?
刑事附带民事残疾赔偿金赔的,如果其中涉及到人员的伤害的话,而且已经经过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的程序,完全是可以申请残疾赔偿的,因为在侵权责任法当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造成人员残疾,必须要赔偿相关的残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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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4、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5、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范围 1、精神损失不赔偿。 2、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 3、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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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出门就被人尾随到了偏僻的楼道地方给强奸了,看清楚是单位的保安,要去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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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不赔残疾赔偿金吗?
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应当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对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处理,如果不对民事责任进行处理的,可以会加重对刑事责任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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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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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具体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该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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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有残疾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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