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了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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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了三种,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而隐名股东在享受了权利的同时,自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
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了什么

一、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了什么

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二、隐名股东的责任是什么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隐名股东往往就是指的实际投资人,而与之相对的,则是显名股东。很显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很多时候,显名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多数情况下都是由显名股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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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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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包括哪些权利
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而隐名股东隐名出资的目的在于不暴露真实身份的前提下进行资本的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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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隐名股东包括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隐名股东包括哪些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有哪些权利

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尽管有人主张形式说更符合商业交易外观公示的需要,形式说更便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以及对外关系的明确。《示范商业公司法》有关“股东”定义所指的
第一类对象为前述以自已名义持有股份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者,
第二类对象便是那些股份受益权人,这一受益权是在公司存档的股份代管人证书上授与的。亦即公司股东或股份登记簿明确区分出自己持有股份者以及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者,两者皆为公司合法的股东,此处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对公司而言显然处于明知的状态。另一类隐名持股,更多的可能是公司并非明知,仅仅发生于隐名者与显名者之间,仅此两者之间就股份持有达成交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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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权益包括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隐名股东权益包括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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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隐名股东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的认定条件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隐名股东的股份一般是由显名股东代挂的,所以显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就是隐名股东的股份,如果有股权代挂协议还可以依据该协议确定隐名股东的股份。
涉及隐名股东问题的纠纷处理时,我们仍应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处理公司法问题的这一基本原则,从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角度入手。
具体而言,其
一、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主要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公司内部,这种契约改变的仅仅是公司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而已,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只要这种契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属善意,就应该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其
二、在处理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确保商事主体的信用和正常的商事秩序。
在涉及第三人时,则要首先迅速、准确、权威的判定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人谁是法律所确认的股东,因为登记的形式主要是对外,是为第三人更容易判断和辨识,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际特征更有意义,也更容易辨识。股东在法律上表现的实质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用于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时实质特征意义优于形式特征,而签署公司章程反映行为人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又应优于其他实质特征,所以在与公司交易时认定股东资格的凭证应当是工商登记,显名投资人应被确认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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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包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 1、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重要的体现便是善意取得制度。同样,在隐名股东出资的风险中,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为隐名股东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实践中,隐名股东出于各种原因,如身份不便、不愿透露财产等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的方式成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实质而言为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仅仅制约合同双方,对第三方并无拘束力。如果发生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倘若第三人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那么面对损失,隐名股东除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之外,别无他法,纵然我们都知道,股东身份所带来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并非仅为财产性收益。 2、无法避免承担出资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隐名股东欲隐藏起身份信息的愿望并未达到,反倒承担了最大的风险,此点尤其值得隐名股东注意。 3、无法向公司主张利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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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什么
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了三种,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而隐名股东在享受了权利的同时,自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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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
1、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重要的体现便是善意取得制度。同样,在隐名股东出资的风险中,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为隐名股东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实践中,隐名股东出于各种原因,如身份不便、不愿透露财产等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的方式成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实质而言为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仅仅制约合同双方,对第三方并无拘束力。如果发生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倘若第三人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那么面对损失,隐名股东除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之外,别无他法,纵然我们都知道,股东身份所带来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并非仅为财产性收益。
2、无法避免承担出资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隐名股东欲隐藏起身份信息的愿望并未达到,反倒承担了最大的风险,此点尤其值得隐名股东注意。
3、无法向公司主张利益的风险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
1、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重要的体现便是善意取得制度。同样,在隐名股东出资的风险中,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为隐名股东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实践中,隐名股东出于各种原因,如身份不便、不愿透露财产等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的方式成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实质而言为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仅仅制约合同双方,对第三方并无拘束力。如果发生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倘若第三人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那么面对损失,隐名股东除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之外,别无他法,纵然我们都知道,股东身份所带来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并非仅为财产性收益。
2、无法避免承担出资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隐名股东欲隐藏起身份信息的愿望并未达到,反倒承担了最大的风险,此点尤其值得隐名股东注意。
3、无法向公司主张利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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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股东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隐名股东的股东协议中,要写清隐名股东出资方式、名义股东责任和代持股份期间的义务,将违约责任规定好,由于是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还应当对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做出规定。这份股东协议对于隐名股东很重要,一定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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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隐名股东包含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隐名股东包含什么权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有哪些权利

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尽管有人主张形式说更符合商业交易外观公示的需要,形式说更便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以及对外关系的明确。《示范商业公司法》有关“股东”定义所指的
第一类对象为前述以自已名义持有股份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者,
第二类对象便是那些股份受益权人,这一受益权是在公司存档的股份代管人证书上授与的。亦即公司股东或股份登记簿明确区分出自己持有股份者以及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者,两者皆为公司合法的股东,此处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对公司而言显然处于明知的状态。另一类隐名持股,更多的可能是公司并非明知,仅仅发生于隐名者与显名者之间,仅此两者之间就股份持有达成交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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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享包括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享包括什么权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成立了,投资人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也就享有了股东权利,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股份或出资转让了,就失去股东身份,就失去股权。只有在公司中的投资人才称为股东,在公司形式以外的经济组织中如合伙企业等投资人不称为股东。
那么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主要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投资受益权
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取股利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股东能否取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及股东会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会作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或诉权。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的多,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到较多的限制。
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
4、优先认股权
(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该规定实为采取任意主义的立法态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认。
5、股票交付请求权
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以上权利,均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从股东权分类上属于股东自益权。与自益权相对的是股东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权利: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2)建议或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质询。
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这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权益所在。
8、知情权
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6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十分原则和概括,范围也十分有限。
9、诉权
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重要、最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股东在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该项权利,可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由股东共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
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该不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西方国家已广泛设置。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设立这一制度,尚有待于完善。
股东享包括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成立了,投资人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也就享有了股东权利,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股份或出资转让了,就失去股东身份,就失去股权。只有在公司中的投资人才称为股东,在公司形式以外的经济组织中如合伙企业等投资人不称为股东。
那么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主要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投资受益权
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取股利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股东能否取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及股东会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会作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或诉权。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的多,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到较多的限制。
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
4、优先认股权
(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该规定实为采取任意主义的立法态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认。
5、股票交付请求权
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以上权利,均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从股东权分类上属于股东自益权。与自益权相对的是股东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权利: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2)建议或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质询。
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这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权益所在。
8、知情权
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6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十分原则和概括,范围也十分有限。
9、诉权
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重要、最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股东在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该项权利,可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由股东共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
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该不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西方国家已广泛设置。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设立这一制度,尚有待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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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包括哪些法律风险
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但是如果两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虽有书面合同但约定不明确,将很难确定显名股东是否有违约行为,这将使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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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有哪些
1、不适当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行为。如公司成立后,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段时间后才将货币缴付给公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半年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用货币代替出资或以货币出资的用实物等其他财产代替出资等。
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的行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股东恶意串通,在股东未提供任何货币、实物等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虚假的资金信用证明,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如机器设备、房屋等作价出资,导致在公司成立后,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以实物出资,而公司成立后,根本未将实物交付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等。
二、什么是隐名股东
在我国公司法及其解释中,并未对隐名股东这个名词进行定义和解释。隐名股东,从字面理解即是未披露自己姓名的公司股东,以他人名义对公司进行出资,并享有公司股东权益,但实际股权并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公示的实际出资人。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鲜少出现“隐名股东”的说法,但事实上从《公司法》的条款中不难解读出,我国《公司法》是认可隐名股东的存在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表明,股东因未进行变更登记于工商档案中,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并未否定其作为股东的资格。因此,工商登记并非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及各级的司法解释中,隐名股东多以实际出资人的名字出现,且赋予隐名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主张股东权利的权利。
三、出资人选择做隐名股东的原因
既然隐名股东是一个学界争议的概念,其权利也因为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登记形式的规定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为何,一些股东仍然选择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站在股东权利阴影之下,却承受与其他公司股东一样的法律责任?
1.规避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国家公务员从事经营性活动、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准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等具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以致一些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主体、不符合公司行业准入制度的主体为在我国从事该方面的经营活动而选择成为隐名股东,规避法律管制。
2.规避我国冗繁的商务部门审批制度。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企业股权变更、章程修改等行为时,不仅应符合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专项规定,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许多境外出资人为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省却冗繁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流程,选择以境内公民的名义代持其股份,从而使实际的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内资企业进行管理。
3.出资人因商业或自身经济情况考虑不愿公开身份。
出资人基于商业竞争或自身财富积累的考虑,不愿公开其身份或认为股权登记或公司股东名册的记录只是形式需要,并不影响实质权利享受,或是基于对显名股东的信任选择了作为隐名股东,也是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之一。
4.规避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限制
如利用国家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设立公司。也有不少投资者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措施,以外地客商挂名公司股东,换取优惠政策等。
5.受托人的过错或者故意行为
由于受托人违反诚信原则或基于其他原因不能而将股东登记为受托人,而委托人仍以公司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产生事实上的隐名投资和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 1、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重要的体现便是善意取得制度。同样,在隐名股东出资的风险中,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为隐名股东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实践中,隐名股东出于各种原因,如身份不便、不愿透露财产等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的方式成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实质而言为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仅仅制约合同双方,对第三方并无拘束力。如果发生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倘若第三人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那么面对损失,隐名股东除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之外,别无他法,纵然我们都知道,股东身份所带来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并非仅为财产性收益。 2、无法避免承担出资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隐名股东欲隐藏起身份信息的愿望并未达到,反倒承担了最大的风险,此点尤其值得隐名股东注意。 3、无法向公司主张利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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