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如果是三年前已经结束了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应该“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该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结束时间至今未超过2年,又该行为或者持续到现在的话,
工商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三年前该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已经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但因种种原因无法执行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还是需要进行处罚的,不可能因为超过时间而不被处罚。
《商标法》的处罚依据如下: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
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
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犯的商标的专用权在法律上有着详细的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自己按照有关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确保问题得到充分的解决,但是需要在有关程序上保持正确性,商业竞争需要自己多加留意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但是更多的还是自己积极的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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