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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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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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是有效的,但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执行,如果股东是个人擅自以公司的名言对外担保的,则是不具备法律意义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
股东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一、股东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有效的,《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条简单来说,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具体数额限制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为他人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二、公司私自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但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或由董事会决议,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对担保金额有限制的,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公司私自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股东以公司名义进行担保活动,是利用于公司的相关权力来进行的,但股东只是公司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所有股东的利益,所以要行使相关权力时,肯定是需要获得半数以上的股东投票决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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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可通过启动破产程序使股东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后,有的股东为了避免公司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诉请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拟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的方式暂时“逃避”应对债权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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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即使缴纳出资的期限已过,对于“出资时间”这一由章程自由约定的事项,仍可通过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予以延长。《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即规定:“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2、延长出资期限并不能暂缓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只有经过备案后才会具有公信力,外部第三人才知晓股东的出资期限,本文认为,公司债权人如何请求股东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根据公司债务形成于章程修正案备案之前还是之后而有所区分。
(1)章程修正案备案之前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已经构成了实际违约,这一违约的客观事实并不会因为股东自行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缴纳期限而改变,因为股东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外部第三人,故,外部债权人原本享有的向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的权利不可能仅因股东自行修改公司章程而丧失,如此,对外部债权人不公平。因此,本文认为,对于章程修正案备案之前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仍有权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诉请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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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是什么意思
1、认定股东会决议效力应当以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审查要素。
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由此,对于公司决议效力性的否定仅限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至于决议产生所依赖的程序、动机、目的等均不应在认定其效力性时作为予以审查的要素。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而对于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范性规定及有违反公司章程内容的决议,不应当然地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中,结合涉案股东会决议内容来看,康弘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将注册资本变更为320万元,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杨春妹、王仕荣、张国武均为康弘公司股东,其3人之间的股权相互转让并未侵害谷成满的优先购买权,亦不违反法律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变更营业期限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均为股东会行使职权,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康弘公司的涉案股东会决议均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情形,不符合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定条件。
2、对于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撤销权。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都是在股东未参会的情况下形成的,这种情况通常被认定为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中之所以规定了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其目的是确保有参会资格的股东能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和准备出席股东会议,以保障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表决权。同时公司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又对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时,股东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法关于可撤销决议部分中规定的60日的起算点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是不变法定期间,区别于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无须对股东知道与否或应当知道与否的主观状态进行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修正)
第三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提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不予受理。所以,当股东发现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存在时,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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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谁承担债务?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一般是由名义股东来承担相应的债务,但具体的了要看双方在约定的时候是如何协商的,一般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在进行实施此行为的时候,双方都会签订一份合法的协议,从而保障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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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中小股东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有:
1、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
3、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5、直接索赔权(全名为对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赔权)
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6、优先权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7、提议召集权(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8、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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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小股东需要承担的义务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中小股东需要承担的义务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有:
1、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
3、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5、直接索赔权(全名为对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赔权)
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6、优先权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7、提议召集权(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8、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释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是什么意思
1、认定股东会决议效力应当以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审查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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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结合涉案股东会决议内容来看,康弘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将注册资本变更为320万元,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杨春妹、王仕荣、张国武均为康弘公司股东,其3人之间的股权相互转让并未侵害谷成满的优先购买权,亦不违反法律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变更营业期限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均为股东会行使职权,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康弘公司的涉案股东会决议均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情形,不符合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定条件。
2、对于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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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名义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问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约定投资收益由实际出资人享有的人就是名义股东,即名义上的出资人,其实质为挂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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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可以直接转让股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名义股东就是显明股东。通常持有的股份为代持股份,对于其是否可以直接转让股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内部转让而言,当股权代持的约定股东内部人员全部知情,且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得单方转让股权时,基于合同的约定条件,当名义股东对内股东直接转让股权时是受限制的。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对外转让股权时,则基本上没有条件限制。我国股权属于登记对抗原则,存在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具备对抗效力和“外观形式”,对相对方来说,有足够的理由判定股权的直接归属,因此名义股东可以依此自由处分自己的具体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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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效吗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名义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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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大股东增持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大股东增持是什么意思
大股东增持就是说大股东自己买入自己公司的股票,增加其持仓量,
是对公司长期看好,有些公司是官方增持,还有就是管理层增持,这都是对公司未来相当看好,有些公司是手上有大量的订单,以及未来一段时间还会有大量的潜在订单,因为没有人比公司管理层更加了解自己公司的了。
二、大股东增持原因
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规模增持股票,一般选在股市低迷时期,为显示对公司未来业绩有信心,同时提振二级市场股价。但是在公司股价大幅上涨后,大股东动辄以上亿元现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表面上看显得有些任性。
如果是上市公司发公告说有大股东股票增持股票的情况就是说大股东比较看好公司的股票,增加持股数量。大股东增持对公司股票一般属于实质性利好,一般会带动股价上涨。其原因是:
1、最熟悉公司情况的应属公司大股东,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说明对公司未来发展看好,公司一旦有发展前景,将从基本面上保障公司股票价格上扬。
2、从市场供求看,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扩大了对该股票的需求,求大于供,将在市场层面推动股价上升。不过有时候大股东增持股票短期对股价有一定支撑作用,不过由于增持的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市场行情低迷。我们常常看到所谓大股东增持,基本属于不得已而为之,所以利好作用极其有限,甚至会是主力刻意打压股价的契机,绝大多数股票在大股东宣布增持后都走出先扬后抑的走势,对这种股票我认为都没有介入价值,尤其是大盘蓝筹宣布增持,必须在一周内清仓。增持5%的股份和增持0.0005%的股份意义明显不同。股票的好坏,还是看这家公司值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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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增持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大股东增持是什么意思
大股东增持就是说大股东自己买入自己公司的股票,增加其持仓量,
是对公司长期看好,有些公司是官方增持,还有就是管理层增持,这都是对公司未来相当看好,有些公司是手上有大量的订单,以及未来一段时间还会有大量的潜在订单,因为没有人比公司管理层更加了解自己公司的了。
二、大股东增持原因
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规模增持股票,一般选在股市低迷时期,为显示对公司未来业绩有信心,同时提振二级市场股价。但是在公司股价大幅上涨后,大股东动辄以上亿元现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表面上看显得有些任性。
如果是上市公司发公告说有大股东股票增持股票的情况就是说大股东比较看好公司的股票,增加持股数量。大股东增持对公司股票一般属于实质性利好,一般会带动股价上涨。其原因是:
1、最熟悉公司情况的应属公司大股东,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说明对公司未来发展看好,公司一旦有发展前景,将从基本面上保障公司股票价格上扬。
2、从市场供求看,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扩大了对该股票的需求,求大于供,将在市场层面推动股价上升。不过有时候大股东增持股票短期对股价有一定支撑作用,不过由于增持的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市场行情低迷。我们常常看到所谓大股东增持,基本属于不得已而为之,所以利好作用极其有限,甚至会是主力刻意打压股价的契机,绝大多数股票在大股东宣布增持后都走出先扬后抑的走势,对这种股票我认为都没有介入价值,尤其是大盘蓝筹宣布增持,必须在一周内清仓。增持5%的股份和增持0.0005%的股份意义明显不同。股票的好坏,还是看这家公司值不值。
公司对外担保了债务会要股东负责偿还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了债务会要股东负责偿还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公司系拟制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称为法人,公司和股东对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体现,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与公司是完全、分立的民事主体,股东的资产不属于公司资产,所以,公司债务不能要求股东清偿。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滥用法人地位,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却屡见不鲜,比如抽逃注册资金、转移公司资产等。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设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
第二十条肠丹斑柑职纺办尸暴建
第一款及
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一定情况下,公司债务可以要求股东予以清偿,一般包括虚假设立公司行为(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足等行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交易转移行为等等。当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况远不止这些,而且事定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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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肠丹斑柑职纺办尸暴建
第一款及
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一定情况下,公司债务可以要求股东予以清偿,一般包括虚假设立公司行为(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足等行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交易转移行为等等。当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况远不止这些,而且事定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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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连带责任需要承担吗?
?是需要承担的。隐名股东也是公司股东类型中的一种,不仅需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也享有相关的法律权利。而如果发生了一定纠纷,需要承担相关连带责任的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也都需要一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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