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法律定义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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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投资的法律定义就是资金输送,说白了就是提供资金,比如在企业刚发展起步的过程当中,如果自己有能力投资这家企业的话,前期可以先提供一部分资金,然后把资金计算成为股份,随后凭借公司的发展定期分红,这就是投资,但任何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
投资的法律定义具体是什么

一、投资的法律定义具体是什么?

投资,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又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等。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投资这个名词在金融和经济方面有数个相关的意义。它涉及财产的累积以求在未来得到收益。技术上来说,这个词意味着“将某物品放入其他地方的行动”(或许最初是与人的服装或“礼服”相关)。从金融学角度来讲,相较于投机而言,投资的时间段更长一些,更趋向是为了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获得某种比较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益,是未来收益的累积。

二、公司投资入股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搞清楚是合伙还是公司,如果是公司,仅仅是股权装让。如果是合伙,还得为你加入之前该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财务审计:尤其是债务情况。

签合同不能代表就入股了 入股是要做股权变更的,这一点很重要,关于公司合资的具体的法规,你找工商或者律师事务所是可以查到的,有关事业投资,建议自己去查一下比较靠谱,我这里给你说一些基本的概念有了股权的股东,除了有定期分红之外,也是有潜在亏损的危险的,若出现意外情况,会产生需要按比例投入资金,或者撤资、更改股权等等的状况 所以,投资入股要注意几个方面,原资产评估、投资比例和股东权利分配等,还有就是对公司经营者和领导团队的能力调查,如果公司不盈利,老要你掏钱,那你不是做赔本生意么,还有被骗的可能

(三)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比例以何标准确定?入股时需要注意什么?

这个可是太重要了,买卖好做,伙计难搭.股份比例当然按出资比例确定,关键是合作是否默契,如果拿不准,还是考虑清楚,特别是别当小股东,到时候受大股东欺负.关键注意必须拿到出资证明书,签合公司章程.

(四)入股是投资行为,股东之间必须经过协商签订投资协议的,在协议里要约定好各自投资在公司总股本中的比例,利润分配是按投资形成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应当注意的就是投资协议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投资形成后投资协议要到工商局备案的,经过备案的投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要经过所谓律师公证等多余的手续,这样即使以后出了问题,可以求助于法律的维权。提醒你,注意投资协议的条款必须合理合法,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五.想入股别人的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现金入股,需要什么手续,签合同协议或其他,有什么注意的。

投资应该是不难理解的,现在市场上可以供大家提供的投资的产品越来越多,但是在投资这件产品之前,就需要对这件产品的未来收益,投资价值等这些做详细的了解。投资是自愿性的,投资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甚至是国家和国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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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4、明晰股权结构,5、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六、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七、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承诺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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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经营者的义务是哪些,具体有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经营者的义务是哪些,具体有哪些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不作虚假宣传。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于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购货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6.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货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在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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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不作虚假宣传。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于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购货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6.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货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在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骗贷的定义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对于骗贷的定义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在我国,对贷款诈骗行为予以特别的犯罪化的探讨,是置于经济犯罪这一大的语境下开始的。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张,尤其是现代金融体制的形成,所要求的规范建立过程中必然伴随大量的失范现象,贷款诈骗行为的大量出现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事例。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还破坏了市场经济基础之一的社会信用机制。
二、贷款注意事项
1、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2、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
3、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
4、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当您在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工行的客户可向工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款本金、利息,工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
5、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当您在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您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
6、贷款还清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当您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持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物的房地产其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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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协议具体怎么写?
股权投资的协议书应该包括各方投资者的基本信息,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的股东还有基本出资人的出资的情况,公司管理职能还有分工,公司盈亏的分配,转股或退股的约定,协议的解除或终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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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夫妻扶养义务的内容具体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2)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夫妻一方拒绝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可以向人民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人民对此类案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所做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要量扶养一方陷入生活无着落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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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合同法》第92条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三种后合同义务内容,但是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后合同义务的内容还应包括: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减损义务、禁止同业竞争的义务等等。
首先为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合同法》第413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怠于通知的或未通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不得以合同终止为由,不承担责任。
其次为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事务。《德国民法典》第630条规定:“持续性劳务关系终止后,义务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开具书面证书。经要求此证书应扩及记载其成绩及履行劳务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协助例子也是挺多的,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进行协助保管。
再次为保密义务。
保密是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
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保密义务也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例如:受雇人在雇佣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价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价人的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最后、其他义务。

一,照顾义务,例如在土地的租赁合同中,德国、法国民法典都要求在合同关系结束后,承租人尚须履行某种义务,以满足新的承租人的利益。如:《法国民法典》第1777条之规定“离开土地的承租人,对于替代其耕作之人,应为其留下翌年耕作所需适用的房舍及其他便利设备,在替代其耕作之人方面应为其留下贮存草料和残余收获物所需的房舍及其他便利设备。”

二,保护注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尽到一个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审判人员灵活地具体判断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
家庭暴力的定义具体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具体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家庭暴力的主体
家庭暴力应当以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为限,家庭暴力的实施是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的特定性,这里的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且日常生活同居住生活的人员,理解时应当以户籍登记为准。主要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解释》将家庭暴力界定在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暴力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之间的亲属身份(如上所述);
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
3.侵害的方式集中在: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在中国不包括性);
4.主观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5.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紧闭、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回家、不给治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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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土地投资入股有何风险
新公司要是真的倒闭了或产生了债务风险,你要按你所占的比例,以你投入的土地价值为限对债务承担风险。你的土地可能会被拍卖,先偿还债务后才能分回给你。入股后土地使用权已经不是你的了,不能再用于你个人抵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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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夫妻扶养义务的内容具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内容具体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2)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夫妻一方拒绝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可以向人民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人民对此类案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所做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要量扶养一方陷入生活无着落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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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2)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夫妻一方拒绝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可以向人民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人民对此类案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所做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要量扶养一方陷入生活无着落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具体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具体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意思
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
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签订的以债务的房屋为担保物的担保合同。即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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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定义具体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个人使用诈骗的手段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该行为已经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并且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届时将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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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经营者出具凭据和单据的具体义务的要求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1、经营者出具凭证、单据义务的主要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凭证、单据。这是 法定的要求。
(2) 依据商业惯例出具凭证、单据。在消费领域中,在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营者也应当按照商业惯例的要求提供凭证、单据,如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经营者会给停车人停车牌。
(3) 消费者要求提供的凭证、单据,经营者应当提供。即使没 有上述两项要求,消费者如果索要,经营者也应该提供。这是因为发票、收据、购货小票等是证明消费者消费的重要证据,也是消费者要 求经营者提供“三包”的依据,更是消费诉讼、仲裁的直接证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经营者都不愿意提供消费金额为几元和几十元的发票,而很多消费者也没有索要。其实,消费者是可以索要的,经营 者没有权利拒绝。如果当时的确提供不了,要和消费者约定时间,先给予其他凭据,到时更换。但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应当补偿。
2、所谓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指,购销活动完成和提供服务后,或者购销合同和服务合同履行后,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向商品购买者和服务的接受者出具的证明购销、服务活动存在或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不拘一格的,如发票、购货证、服务卡、价格单、保修证,等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内容,一般都包括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名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以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日期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有多种作用。就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作用来说,起到证明购销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当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则是证明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让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出具完整的、合格的和真实的凭证和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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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出具凭据和单据的具体义务的要求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1、经营者出具凭证、单据义务的主要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凭证、单据。这是 法定的要求。
(2) 依据商业惯例出具凭证、单据。在消费领域中,在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营者也应当按照商业惯例的要求提供凭证、单据,如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经营者会给停车人停车牌。
(3) 消费者要求提供的凭证、单据,经营者应当提供。即使没 有上述两项要求,消费者如果索要,经营者也应该提供。这是因为发票、收据、购货小票等是证明消费者消费的重要证据,也是消费者要 求经营者提供“三包”的依据,更是消费诉讼、仲裁的直接证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经营者都不愿意提供消费金额为几元和几十元的发票,而很多消费者也没有索要。其实,消费者是可以索要的,经营 者没有权利拒绝。如果当时的确提供不了,要和消费者约定时间,先给予其他凭据,到时更换。但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应当补偿。
2、所谓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指,购销活动完成和提供服务后,或者购销合同和服务合同履行后,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向商品购买者和服务的接受者出具的证明购销、服务活动存在或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不拘一格的,如发票、购货证、服务卡、价格单、保修证,等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内容,一般都包括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名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以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日期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有多种作用。就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作用来说,起到证明购销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当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则是证明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让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出具完整的、合格的和真实的凭证和单据。
当事人需要承担哪些具体的后合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应该承担哪些具体的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说明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这种义务都适用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或规避后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该承担那些具体的后合同义务,要依据每个具体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来确定,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后合同义务:
1、通知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
2、协助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
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的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
我想问问,毁坏林木罪的具体定义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我想问问,毁坏林木罪的具体定义量刑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规定,
第七十二条 [盗伐林木案(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本条和本规定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第七十三条 [滥伐林木案(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
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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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投资公司条件具体是什么?
成立投资公司条件众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二、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不得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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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并对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补偿标准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为了保障劳动者拒绝强迫劳动。劳动者在行使法定权利的同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付出相同的劳动: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守法义务;逾期不支付的、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上,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也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拒绝强迫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三,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实际生活困难: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强迫劳动,又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有义务就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谨慎行使解除劳动者的权利。
1,我国法律一直是明确禁止的、冒险作业的权利的实现、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二。
二、诚信义务,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对劳动报酬约定有争议的、强令冒险作业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可以引导用人单位进行利益权衡、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由劳动者与其它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的权利
一、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构成犯罪的、违章指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所谓同工同酬:一。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一条原则。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的,并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主要是。四。
三、违章指挥。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
一、冒险作业行为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应履行法定义务,实行同工同酬,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应当支付差额部分,应当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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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的条件包含哪些,具体包含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投案自首的条件有哪些,具体有哪些情形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 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 法机关的传唤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 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的、全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 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来说,必须做到这一点,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诚意。
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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