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以各种形式将其对公司的出资再转归自己所有,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借款是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股东为债务人,公司为债权人。
实践中,区分股东借款和抽逃出资的关键是是否有真实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而言,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一)财产金额金额。股东取得公司财产占其出资财产大部分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股东取得公司财产占其出资财产的比例不高的,股东借款的概率高;
(二)有无利息约定。以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金额有无对价为准,不约定利息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约定利息的,股东借款的概率高;
(三)有无规定偿还期限。以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无偿还期限约定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有偿还期限约定的,股东借款的概率高;
(四)有无担保约定。以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无担保约定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有担保约定的,股东借款的概率高;
(五)有无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以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未履行内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的,股东借款的概率高;
(六)行为发生的时间。公司成立不久即转移资金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成立很久后转移资金的,股东借款的概率高;
(七)股东有无控制地位。从公司取得财产的股东有控股地位的或者有实际控制权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从公司取得财产的股东虽控股但对公司不具有实际控制权、或者属于非控股股东、小股东的,股东借款的概率高;
(八)会计处理方式。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行为做应收款处理,确认公司对股东的债权事实的,股东借款的概率高;否则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九)是否向其他股东公开。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向其他股东公开的,借款的概率高,不公开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东借款两种是属于不同的行为,一种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而将钱归为自己所有,别一种是利用合法方式来为自己凑集资金,因此,在认定的时候就一定要和法律的条款相符合,不合法的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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