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和指示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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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转让和指示交付的区别是性质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同,前者它主要是因为存在着债权债务的关系而处于的一种状态,而后者的话,它是一种具体的交付的方式,可以是由任何的情况所导致的。
债权转让和指示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一、债权转让和指示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债权转让和指示交付的区别是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的差别主要是性质问题,指示交付是由双方外的第三人来实际占有,而债权让与是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个人才有的现象,不改变债权关系。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二、其他法条规定,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对于债权进行一个转让的话,完全是可以的,当然这样的一种债权方面的转让的话,必须要通知相关的债务人,这样的话,他们日后的一个债务的履行的时候才会正确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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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打算债权转让,但是他不知道其中有那些区别请支付转让债权让与债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转让的类型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
债权转让的前提
基本前提为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向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委托付款与债权转让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委托付款与债权转让有何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付款的涵义。我们这里所讲的委托付款,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向其债务人开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债务人向该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一般为债权人的债权人)支付款项。债权转让的尝龚佰夹脂蝗拌伟饱连涵义。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将欠款付给第三方。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三方甚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往往会采取委托付款或债权转让的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常常将两者搞混淆,本意是想委托付款,但签订的却是债权转让协议;或原本想进行债权转让,却签成了委托付款协议。由于在法律意义上,委托付款与债权转让的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其法律后果自然是不同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便在工作中正确地操作。【案例】案例一
A开发公司拖欠
B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万元,而B建筑公司欠
C材料商200万元,并且这两笔债务均已到期。现C材料商找到B建筑公司要求支付200万元材料欠款。B建筑公司提出目前资金异常紧张,无力偿还欠款,但在A开发公司那里尚有200万元到期债权。经过协商,B建筑公司开具了200万元付款委托书交给C材料商,委托书载明由A开发公司向C材料商付款,B建筑公司予以认可。于是,C材料商持委托书直接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材料商又反过来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认为已办理了付款委托,自己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形成争议。案例二同是上述案例,但B建筑公司与C材料商之间办理的不是付款委托,而是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B建筑公司将其享有的对A开发公司的200万债权转让给C材料商,用于清偿拖欠C材料商的200万材料款,同时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后C材料商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材料商于是反过来再次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认为办理了债权转让后自己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形成争议。
1.委托付款的涵义。我们这里所讲的委托付款,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向其债务人开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债务人向该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一般为债权人的债权人)支付款项。该付款委托书由债权人径直交给债务人,或先交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持付款委托书出示给债务人,然后债务人把款项支付给第三方。诸如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乙方委托甲方付款给丙方即属此种情况。比如在案例一中,A开发公司实际上是受B建筑公司的委托,代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而A开发公司和C材料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转让的涵义。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将欠款付给第三方。这里的债权人为出让方,第三方为受让方。比如案例二中,B建筑公司是债权的出让方,C材料商是债权的受让方。【分析】通过对委托付款和债权转让的概念进行释意,我们能够发现,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1.委托付款的法律后果。从法律上讲,当事人采取委托付款的情形下,由于是债权人委托其债务人代为向第三方支付款项,因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方并没有发生改变,第三方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在债权转让的情形下,出让方(原债权人)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由作为第三方的受让方代替其债权人地位。这样一来,第三方与原债务人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结论】回到提出的问题上,C材料商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采取委托付款方式时,由于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方并没有发生改变,C材料商与A开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C材料商无权继续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只能折回头来找重新B建筑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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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区别是什么?
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区别是交付形式的不同。指示交付是合同签定后,指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方直接向买受人交付,但简易交付是在合同成立后就立即生效。需要注意的是与这二者有关联但交付形式不同的还有占有改定,三者概念相近但是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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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交付指示交付区别是什么?
拟制交付指示交付区别主要是交付方式上及发生前提上,在指示交付中,动产由第三人占有,作为动产权利人,其将对动产的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而拟制交付的方式是用其它物品来代替之前承诺交付的物品,也就是说交付物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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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债权债务转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指债权债务转移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债权债务转移
债权债务转移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债权或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但是债权债务转移的转移方式与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债权转移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债务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比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之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达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某甲单位借给某乙单位资金20万元,借期2年,收取高额年息20%。某甲在已经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时诉至,要求某乙偿还本息,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某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受让人的身份,要求某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应处罚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摇身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不能再对某丙给予处罚,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举例说明之。某甲与某乙签定了购买钢材的合同,某乙的权利是取得钢材,义务是给付钢材款。某甲的权利是获得款项,义务是交付钢材、给付运费。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项后以一个整车皮发货,由于铁路运输的原因,某乙实际收到的钢材比合同约定的吨位少了9吨。此后某乙将债权转让给了某丙,在转让函中写明:“将10吨钢材转让给某丙”。某甲不知货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某丙,要求某甲给付10吨的货款。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已经倒闭,清算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某甲辩称短缺货物只有9吨,现在可以向某丙补足货物。最后判决认为债权转让成立,债权内容可以由原来的交付钢材变更为履行给付钢材款。故某甲应给付某丙9吨的钢材款,价格按照原来签定合同的价格。但适逢钢材价格急速下调,某甲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该案履行种类已经由货物变更为货币,是对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因而与原债不再具有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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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正在解决我手中债权转让的事情,有些事不太懂,就想问问委托支付与债权转让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置三方甚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常常会采取拜托付款或债权转让的方式。但在实践工作中,有时分常常将两者搞混杂,本意是想拜托付款,但签署的却是债权转让协议;或本来想停止债权转让,却签成了拜托付款协议。由于在法律意义上,拜托付款与债权转让的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其法律结果自然是不同的。因而,我们有必要弄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便在工作中正确地操作。
  【案例】
  案例一 A开发公司拖欠B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万元,而B建筑公司欠C资料商200万元,并且这两笔债务均已到期。现C资料商找到B建筑公司请求支付200万元资料欠款。B建筑公司提出目前资金异常慌张,无力归还欠款,但在A开发公司那里尚有200万元到期债权。经过协商,B建筑公司开具了200万元付款拜托书交给C资料商,拜托书载明由A开发公司向C资料商付款,B建筑公司予以认可。于是,C资料商持拜托书直接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资料商又反过来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以为已办理了付款拜托,本人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构成争议。
  案例二 同是上述案例,但B建筑公司与C资料商之间办理的不是付款拜托,而是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商定B建筑公司将其享有的对A开发公司的200万债权转让给C资料商,用于清偿拖欠C资料商的200万资料款,同时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后C资料商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资料商于是反过来再次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以为办理了债权转让后本人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构成争议。
  【问题】
  如今的问题是:在C资料商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未果的状况下,盘绕上述拜托付款和债权转让两种情形,C资料商终究能否继续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200万元资料款?要弄清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必需先理解什么是拜托付款,什么是债权转让。
  
1.拜托付款的涵义。我们这里所讲的拜托付款,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向其债务人开具付款拜托书,拜托债务人向该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普通为债权人的债权人)支付款项。该付款拜托书由债权人径直交给债务人,或先交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持付款拜托书出示给债务人,
然后债务人把款项支付给第三方。诸如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乙方拜托甲方付款给丙方即属此种状况。比方在案例一中,A开发公司实践上是受B建筑公司的拜托,代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而A开发公司和C资料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转让的涵义。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经过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将欠款付给第三方。这里的债权人为出让方,第三方为受让方。比方案例二中,B建筑公司是债权的出让方,C资料商是债权的受让方。
  【剖析】
  经过对拜托付款和债权转让的概念停止释意,我们可以发现,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法律结果是完整不同的。
  
1.拜托付款的法律结果。从法律上讲,当事人采取拜托付款的情形下,由于是债权人拜托其债务人代为向第三方支付款项,因而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方并没有发作改动,第三方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转让的法律结果。在债权转让的情形下,出让方(原债权人)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由作为第三方的受让方替代其债权人位置。这样一来,第三方与原债务人之间构成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结论】
  回到提出的问题上,C资料商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未果的状况下,采取拜托付款方式时,由于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方并没有发作改动,C资料商与A开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C资料商无权继续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只能折回头来找重新B建筑公司主张权益。
  而采取债权转让方式时,由于出让方B建筑公司已退出原合同关系,C资料商作为受让方取代了B建筑公司的债权人位置,因而C资料商和A开发公司之间构成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若A开发公司不予还款,C资料商可采取诉讼等方式向A开发公司主张欠款,但其无权再向B建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B建筑公司已经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完成了对C资料商的清偿。
20审理债权转让纠葛案件应留意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当事人法律认识的加强,一些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相继诉讼到法院,并呈逐年增加的趋向,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分离审讯理论,对审理债权转让纠葛案件应留意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关于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的管辖问题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指债权人经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局部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而在债权转让诉讼过程中 ,对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笔者以为,该类案件的管辖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认识和了解。
  
1、地域管辖的普通准绳。对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位置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状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被告就被告的普通准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的特殊准绳。所谓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肯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则,是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葛的管辖特殊准绳,由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合同实行地也是法官检查肯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协议管辖的准绳。协议管辖也叫商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署、实行合同前双方处理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义。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照双方协议商定。也就是说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而,这样就更能表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商定协议管辖的准绳。
  
二、关于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的案由问题
  在审讯理论中,债权转让通常要触及到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也就会触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构成新的法律关系。因而,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
  在审理债权转让纠葛案件中,我们将如何肯定此类案件的案由呢?从一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经历看,假如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的案由(比方,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葛,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欠款纠葛;那么就用买卖合同欠款纠葛)。假如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方,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葛,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葛;那么纠葛的案由又怎样肯定呢。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以为债权转让纠葛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通通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葛。因而,理论中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肯定的案由是不一样,对此有必要对案由停止统一的问题。 
首先,分离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审讯理论,笔者谈谈个人的见地,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合同法之后,新的法律制度出台,使各级法院在控制案由上存在一些分歧,所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解释,但对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的案由未有明白划分,且各种欠款纠葛又被划分到诸多合同当中,因而,2000年以后各级法院在审理欠款纠葛案件时,对案由愈加停止明白细化,如:某某合同欠款纠葛,我们以为是十分精确的。
  
其次,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协议发作法律效能。这样,关于受让人来说,成为了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属于债务纠葛。固然在债权未转让之前,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任何的欠款债务关系,但是债权转让之后,它们之间就构成具有法律意义上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债权转让协议将它们之间联络在一同,且转让协议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在自愿协商分歧根底上,达成的真实意义表示,因而,应将此类案件的案由肯定为债权转让合同欠款纠葛,笔者以为是比拟精确的,也契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请求。
  总之,为了更好的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解释中精确、适宜地找到相对应的案由,给案件以精确定性。笔者倡议,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解释中尽早增加这局部案由的规则。这样,使法官能更精确地控制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同时也为法官正确适用民事案由提供有效法律根据。
  
三、如何辨别债权的转让与物权的转让
  在审讯实务中,笔者以为,经常容易发作的是将债权转让与物权转让相混杂的问题。两者主要区别表如今以下三个方面。
  
1、转让对象不同。债权自身是一种无体债权,而债权转让是以实存利益为根底,可作为转让的标的,是一种债的转让。物权转让在性质是物的一切权转让,是以实物为根底,是一种实体物的转让。
  
2、转让方式不同。债权转让是当事人之间就债权的让与达成的协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则,是将其债权全部或局部地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而物权转让是将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则,经过公示、注销后,发作法律效能,将其整体物权不能别离地转让给受让人。
  
3、适用法律不同。虽然两种行为都要经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发作转让,但合同的转让在性质上是债权的转让,因而,完整受合同法调整;物权的转让是一切权权能的别离和处分的行为,因而,转让关系虽然仍是合同关系并能够受合同法的调整,但整个物权的处分行为又要遭到物权法的调整。
通过上面关于委托支付与债权转让二者的区别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如何区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权利,也是特别容易产生纠纷的权利。债产生后,由于各种原因会发生债权转让或者债权转移。债权转让和债权转移都是债权的动态发展过程,两者之间虽然很相似,但是也有非常明显的区别。那么,如何区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呢区别是什么
一、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二、债务转移与债权转让的区别
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将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2、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将加入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是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即使是债务部分转移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
3、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故而该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出现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综上,就是“如何区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回答。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最大特点就是,前者不需要债务人的统一,后者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债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比较少,债务转移,其实是一种风险转移,有更多的限制。如果遇到这两种情况,需要草拟合同,建议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债权转让与债权转股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第三人履行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债权转让与第三人履行的区别有那些呢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二、债权转股权有可操作性吗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探索在新《公司法》颁布前就一直没有停止,特别在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债权转股权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现债权转股权,对于优化企业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具有现实意义。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购买了某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价值10万元的建材。建筑公司因资金紧张局势,迟迟不能支付货款。后经双方协商,约定将建材公司的10万元债权转换为建材公司享有对建筑公司10万元的股权。在该案中,建材公司通过债权转股权,使企业获得了对建筑公司的股权,与债权迟迟收不回相比,实现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而建筑公司通过这次债权转股权,使得自己的负债额度减少,有利于盘活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在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下,只要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公司的债权人同意,双方达成合意,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自己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当然,如果公司与债权人串通侵害第三人、国家和社会集体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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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拟制交付区别是什么?
指示交付拟制交付区别主要是交付方式上不同,拟制交付中,出让人是将物权凭证交给受让人完成交付,而指示交付涉及到第三人,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占有物品,出让人指示第三人去交付。物权的交付除了这两种,还包括简单交付和占有改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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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怎么区别转债与发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区别转债与发债问题解答如下, 可转债,债权+股权融资,在将来可以转换成公司的股票,因此发行利率较低,现在年利率通常在0.8--
1.2%,没有被转换的债券到期需要还本付息;发债,债权融资,公司发行的普通债,到期只能还本付息,通常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和国债利率。发债是什么意思发债是指新发行债券。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人们对债券不恰当的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债券包含了以下四层含义:
1、债券的发行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是资金的借入者;
2、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资金的借出者;
3、发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
4、债券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投资人购买的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在指定期限中,投资人可以将其按照一定比例转换成该公司的股票,享有股权的权力,放弃债券的权力;但是如果该公司的股票价格或者其他条件对投资人持有股票不利,投资人可以放弃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力,继续持有债券,直至到期。
我公司有笔货款由于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决定把我公司的部分债权转让给该公司抵消货款,想问问委托付款属不属于债权转让?二者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委托付款的涵义。我们这里所讲的委托付款,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向其债务人开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债务人向该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一般为债权人的债权人)支付款项。债权转让的涵义。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将欠款付给第三方。
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三方甚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往往会采取委托付款或债权转让的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常常将两者搞混淆,本意是想委托付款,但签订的却是债权转让协议;或原本想进行债权转让,却签成了委托付款协议。由于在法律意义上,委托付款与债权转让的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其法律后果自然是不同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便在工作中正确地操作。
【案例】案例一 A开发公司拖欠B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万元,而B建筑公司欠C材料商200万元,并且这两笔债务均已到期。现C材料商找到B建筑公司要求支付200万元材料欠款。B建筑公司提出目前资金异常紧张,无力偿还欠款,但在A开发公司那里尚有200万元到期债权。经过协商,B建筑公司开具了200万元付款委托书交给C材料商,委托书载明由A开发公司向C材料商付款,B建筑公司予以认可。于是,C材料商持委托书直接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 材料商又反过来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认为已办理了付款委托,自己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形成争议。
案例二 同是上述案例,但B建筑公司与C材料商之间办理的不是付款委托,而是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B建筑公司将其享有的对A开发公司的200万债权转让给C材料商,用于清偿拖欠C材料商的200万材料款,同时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后C材料商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材料商于是反过来再次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认为办理了债权转让后自己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形成争议。
1.委托付款的涵义。我们这里所讲的委托付款,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向其债务人开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债务人向该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一般为债权人的债权人)支付款项。该付款委托书由债权人径直交给债务人,或先交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持付款委托书出示给债务人,然后债务人把款项支付给第三方。诸如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乙方委托甲方付款给丙方即属此种情况。比如在案例一中,A开发公司实际上是受B建筑公司的委托,代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而A开发公司和C材料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转让的涵义。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将欠款付给第三方。这里的债权人为出让方,第三方为受让方。比如案例二中,B建筑公司是债权的出让方,C材料商是债权的受让方。
【分析】通过对委托付款和债权转让的概念进行释意,我们能够发现,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1.委托付款的法律后果。从法律上讲,当事人采取委托付款的情形下,由于是债权人委托其债务人代为向第三方支付款项,因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方并没有发生改变,第三方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在债权转让的情形下,出让方(原债权人)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由作为第三方的受让方代替其债权人地位。这样一来,第三方与原债务人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结论】回到提出的问题上,C材料商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采取委托付款方式时,由于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方并没有发生改变,C材料商与A 开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C材料商无权继续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只能折回头来找重新B建筑公司主张权利。
通过上面关于委托付款属不属于债权转让?二者有何区别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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