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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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大连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是在我们国家工商保险条例当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具体的一个方面的补偿,一般情况下它是需要到当地的一个医疗机构来进行一个就医的,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进行一定的支付。
大连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是什么?

一、大连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是什么?

大连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是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二、其他法律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在当代社会,在工作伤害的期间的话,一般情况下由工商管理的机构来进行一个赔付,这样的一种赔付的话,都必须要从工伤保险基金当中来进行一个划分,一般包括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一级的话是27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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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委托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另外,如下几种情况律师费可由对方承担: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4、专利纠纷案件; 5、担保权纠纷案件; 6、不正当竞争案件; 7、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8、仲裁案件。 另外,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律师费有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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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病假有没有工龄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三、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你好,我是一个在大连打工的工人,我的同事因为工事出了工伤,我想请问一下关于大连市工伤待遇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大连市工伤待遇: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大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乘以7O%再除以30天计算。由工伤基金支付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至四级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六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十、七至十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工伤待遇中,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都是共有的,其他的伤残待遇是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确定享受的。也就是说不同伤残等级的职工获得的工伤待遇还是有所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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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伤保险待遇律师费谁承担
在大连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律师费用通常由客户支付。但特殊情况如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合同纠纷、著作权、商标和专利相关民事纠纷、担保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人身伤害等权益案件,以及仲裁中律师费,可能由被追索方或败诉方承担。双方可协议分担,具体根据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和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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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想问一下大连工伤退休职工待遇具体有哪些?我的一个同学在大连工作,现在他受了工伤,在休息。
[律师回复] 工人工伤退休是,除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之外,其它工伤职工,没有公司方面的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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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工伤住院,不知道工资待遇是怎样的,所以现在想咨询一下一般大连工伤期间工资待遇2017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大连工伤期间工资待遇2017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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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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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在大连的一家建筑公司上班,前几天她们公司一位工人在工地发生意外,他是专门负责保险保障的,请问大连市工伤护理费待遇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希望下列内容可以解决大连市工伤护理费待遇的疑问。
为合理划分工伤认定管辖,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现将本市工伤认定管辖范围调整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为在市内四区生产经营、并在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企业。
(二)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为在本辖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同时包括以下情形的管辖范围:
1.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2.有多处生产经营地的,例如从事建筑安装、公交客运、物业管理等,工伤认定由其职工日常工作的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3.用人单位通过人事代理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4.生产经营地不在本市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5.属于劳务派遣的工伤案件,工伤认定由用工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三)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管辖按照《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87号)执行。
(四)工伤认定管辖产生争议的,由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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