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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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是必须由受害人亲自告诉司法机关才可以立案处理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如果受害人在经过犯罪事实后,被恐吓或者惊吓无法告诉司法机关的,可以由亲属代为告诉。
何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一、何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并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的罪,刑法中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占)。

二、司法解释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逍遥法外,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以上就是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特性,受害人或者其亲属需要主动向司法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材料才可以进行立案处理,目的也在于尊重受害人的隐私,避免出现其它的犯罪后果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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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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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舍友之前上班的过程中被性骚扰,但是她自己不好意思说,后来这件事闹得挺大,不只是有她一个受害者,我陪她去了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什么的,什么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律师回复]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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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谁能够提起自诉,提起自诉的程序包括什么?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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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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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朋友因为在公共场合与人争吵起来而损害了公共财产,被定为寻衅滋事罪,如今需要一位辩护人,告诉才处理案件程序是啥,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的
[律师回复] 告诉”是刑法上的概念,“自诉”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为实体法,一为程序法,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
1、从案件的结构不同来看:告诉才处理”案件成逐年增多之势。
2014年、2015年、2016年各年案件数分别为256起、542起、579起,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8.59%、39.36%、42.05%。从这点来看,抓住侵占案,解决好侵占案件的追诉问题是解决“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关键。
2、从裁判结果不同来看:裁定比率远远高于判决。统计中发现审判涉及裁定书和判决书两种法律文书,显示绝大多数“告诉才处理”案件终止于开庭审判之前。全部裁定为关于审判程序的裁定,没有关于审判实体的裁定,涉及不予受理、撤诉、驳回、中(终)止、恢复审理。
3、从裁判主要理由不同来看:和解被广泛接受,是撤诉的重要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一条被司法实践广泛应用。
和解撤诉318例,占撤诉总数52.30%,占案件总数的23.09%,是撤诉的第一大理由,是仅次于缺乏罪证导致案件终结的第二大理由(见表2)。二者累积百分比达60.64%,已过案件总数半数。和解的原因有多种,但实践中证据不完全充分也是和解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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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的罪刑法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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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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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告诉才处理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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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同学的表哥由于诽谤他人的名誉,结果被人家当家书给起诉了,案件现在还在调查审理阶段,他就想了解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什么,什么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律师回复] 刑法分则用4个条文规定了5个罪名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它们是: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条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第270条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同时属自诉案件的还有两类,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三类自诉案件,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纯自诉案件,也就是绝对自诉,其适用范围法律逐一作出了刚性规定,具体而明确;第二类属于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的案件,属于相对自诉,其适用范围,法律只作概然性规定,而由司法解释具体予以明确;第三类属于因特定原由而准予自诉的案件,属特别自诉,其适用范围法律只规定了条件,具体适用则以个案情况而定。第二类、第三类自诉案件由于案件的特点,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得比较清楚,均能顺利终结诉讼。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作了—些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程序的进行是没有困难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现了程序上的非正常情况,其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的规定,从而在认识和实践中都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一、告诉才处理案件非正常程序的情形
本文所指告诉才处理案件非正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审判涉及告诉才处理案件中,出现了超出现有法律设定的诉讼程序,公诉与自诉混淆,相互冲突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况超出了法律的现有规定,相对于法律已经规定的程序而言属于非正常程序。实践中遇到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公诉机关直接以告诉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起诉公诉罪,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属于告诉罪;被害人起诉告诉罪,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属于公诉罪;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为公诉罪(或者告诉罪),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属于告诉罪(或者公诉罪),等等。这些都表明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出现了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交叉混合的情形,造成这种混乱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主体意识因素,诉讼主体明知不属自己的权力或权利范畴,不能为而为之;二是对案件实体性质的认识差异,或者将告诉罪误认为公诉罪,或者将公诉罪误认为告诉罪。这些情形的出现,导致公诉机关(被害人)与审判机关之间、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之间在诉讼程序上不能正常顺利衔接,不能实现终结诉讼程序的直通车,因此,有必要,也必须提出适当的途径恢复诉讼程序的正常状态。
二、告诉才处理案件非正常程序的处理
凡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案件都必须走完给予案件一定结论的诉讼过程,当案件审理进程处于非正常状态时也不例外。前面已经讲到,告诉才处理案件遇到非正常情形时,诉讼程序如何进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无现存的法条可套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以法律无明文规定而搁置案件不顾,撒手不管,而应当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深入把握立法本意,将已经启动的诉讼程序依法终结。
首先,我们必须搞清公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案件诉讼程序的性质。刑事案件就提出起诉的主体不同而言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在我国,公诉案件的起诉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提起公诉。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纯自诉、绝对自诉,完全排斥公诉。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亲告才处理。刑法第98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的告诉的诉讼性质如何?有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公诉机关,其提起的诉讼只能是公诉,因被害人无法告诉而由人民检察院告诉的,其诉讼性质已由自诉转变为公诉。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告诉才处理犯罪中的被害人的告诉权是一种对世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越权行使这一权利,司法机关也不能自行决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完全由被害人自行决定。只有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取得告诉权。这时人民检察院是代表被害人的意志和利益提出告诉,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害人的代理人,只是这种代理是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代理,其诉讼性质仍属自诉的范围,诉讼程序应依照法律对自诉案件的规定进行。之所以如此,具体理由还有:

一,法律只规定了在特定的条件下公诉案件可以转变为自诉案件,而没有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转变为公诉案件,那种认为人民检察院告诉的诉讼性质已从自诉转变为公诉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二,从刑法第98条将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列规定为可以代为告诉的主体的规定看,说明两者的诉讼地位相同,近亲属告诉的属自诉案件是不言而喻的,然而与近亲属诉讼地位相同的人民检察院的告诉,诉讼性质却由自诉变成了公诉,这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逻辑上都是说不通的。如果这两种不同主体的告诉确属不同的诉讼程序,那么法律完全可以规定为“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诉”,但法律没有这样规定。诚然,第98条所在之法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但程序法也没有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提起公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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