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票罪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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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法律后果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虚开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单位的主管人员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票罪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虚开增值税票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二、虚开增值税票罪主要分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

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

1、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

2、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3、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

其实大多数的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基本上都是双罚制的,单位要承担罚金,然后单位的其他主管人员要被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虚开增值税的这种行为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制度,这也是很多单位偷税漏税的时候经常采用的一种违规操作的方法。单位用这种方法去避税,结果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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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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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性质的虚开增值税发票
[律师回复] 对于单位犯罪性质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现实生活中,很多危害社会的行为事实上可以由单位实施如单位贷款诈骗,由于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主体可以是单位,因此,即便是由单位组织实施的,实践中也只能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必须是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所为单位,即《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组织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其中单位犯罪主体之一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前者是指全体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后者是指有一定数量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股东按拥有的股份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这里“单位”不应有所有制上的区别,亦即无论是全民所有性质还是集体所有性质抑或私人所有性质的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A、在犯罪过程中以本单位的合法名称出现。
B、利用本单位所掌握的人力、物力进行犯罪活动。

三,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或委托他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理解“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或委托他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一种虚拟主体,单位自身是无法实施具体行为的。所有单位的行为只有通过单位内部人员或委托他人才能实施。就理论而言,所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就是指经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单位决策机关的决策反映单位的意志,反映单位主观心理状态。因此,当单位决策机关为本单位谋取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时,单位就具有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四,必须是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即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或者其收益归单位所有。
鉴于刑法第205条已经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规定为可以由单位实施的犯罪,那么通过以上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或单位委托的其他人员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换言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必须是经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是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何谓“单位内部人员”
笔者认为,“单位内部人员”是指某一单位的现职人员,包括正式录用的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既可以是单位负责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而“受单位委托的其他人员”是指虽非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或临时聘用的人员,但经单位负责人员指定或委托帮助单位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人员,如公司股东,可能并非单位正式录用或临时聘用,但由于与单位存在关联性,仍可接受单位委托实施犯罪。

二,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换言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
“单位”必须是事实上真实存在的,如果行为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以已被吊销、注销的“单位”之名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同时,如果个人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犯罪活动或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则亦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三,必须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即所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或者其收益归单位所有。对于集团公司等单位而言,“单位的整体利益”则包括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下属各子公司的整体利益。
笔者认为,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即可认定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述三个条件中,
第一项、
第二项条件均为充分条件,
第三项是实质要件、必要条件。
现今企业经营多数是有限公司,公司登记的股东多是两人,名义上是两人合伙的,但是,在我们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多数情形是一名股东(股份份额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公司,另一股东除了公司登记上的名份之外,可以说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都是为注册公司而设的(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必须要求两名股东以上才允许注册设立公司),根本不分红利、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对于这类公司的负责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侦查发现都是其个人以单位名义虚开了增值税发票,收取开票费,对这一行为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对于公司负责人以单位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关键看其谋取的利益的处理方法,是否将该收益(包括开票费和抵扣税款等)记入公司财务帐中,因为只有将该非法收益记入公司财务帐,该项目才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增加利润),公司才真正得到了好处,视为为单位谋利了。因此,行为人若是将非法利益记入公司财务,用于公司经营业务中,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那种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而为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自然人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里“为个人谋取利益”仅限于为自然人本人及其他自然人个人谋取私利。
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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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查出虚开增税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应作如下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有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适用这一款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三个条件。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lO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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