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移送管辖后另一被告还能再提管辖异议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006人
专家导读 裁定移送管辖后另一被告就不能再提管辖异议了,除非是这个案件没有进行移送过;这个时候提出来的异议才能被他人进行接受;移送管辖就是从一个管辖的法院移送到另一个法院,这是被允许的行为。
裁定移送管辖后另一被告还能再提管辖异议吗?

一、裁定移送管辖后另一被告还能再提管辖异议吗?

移送的案件不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该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一般由被告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只能针对一审案件提出,且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期间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如果认为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可就上述裁定提出上诉。

二、管辖权异议裁定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由上诉的规定可知,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期限是10天。

三、管辖权异议什么时候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综合上面所说的,案件是可以进行移送的,但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对于移送之后的案件就不能再提出任何的异议;但对于执法人员进行要移送的案件就必须要合法的通知双方,这样才不会有任何的纠纷,所以,案件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2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裁定移送管辖后另一被告还能再提管辖异议吗?
一键咨询
  • 131****81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6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3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6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5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2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7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0****83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8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6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2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6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8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8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3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诉讼管辖·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盐城156****142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0****172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78****919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移送管辖后能提管辖权异议吗?
移送管辖后,是不能提管辖权异议的,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管辖权移送之前向司法机关作出说明,并申请重新认定,司法机关应当作为明确认定,如果仍然决定移送管辖权的,则当事人需要遵守司法机关作出的决议。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再审移送管辖原执行查封是不是有效?
案件再审移送管辖的,原执行的查封一般认定无效。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28浏览 2024-09-25
移送管辖能否再移送
10w+浏览2024-02-29
移送管辖后可否再提管辖异议?
移送管辖后,是不可以再提出管辖异议的,对于移送管辖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那么该管辖权已经由司法机关进行了确定,那么就移送管辖本身是不可以再进行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移送管辖的诉讼费需要另交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移送管辖的诉讼费需要另交吗问题解答如下, 移送管辖的诉讼费需要另交吗<br/>原来受理的有义务在移送管辖时一并将你已交的诉讼费也一并转交有管辖权的,你不用重新交纳诉讼费。<br/>移送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br/>1、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随意性太大<br/>依职权移送管辖中,存在滥用移送管辖制度、互相推诿疑难复杂案件的现象,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个别任意找理由移送,以达到推诿的目的。甚至,个别误导当事人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经被移送法官询问并释明法律,案件当事人随即不同意移送案件。这些都是的表现。<br/>2、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br/>管辖权异议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随着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断丰富及律师对诉讼参与率的提高,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通过异议,当事人恶意滥用异议申请权,以此达到拖延诉讼或转移财产的目的。<br/>3、移送程序较随意<br/>个别移送案件时采取邮寄方式或者由当事人自己拿着卷宗前来移送,还有的移送案件时移送人员不携带移送手续及工作证,直接拿着卷宗前来移送,使移送管辖制度丧失了应有的法律程序性和严肃性。<br/>4、移送案件时诉讼费不随案移送<br/>个别移送案件没有在移送前及时将诉讼费退还当事人或者没有把交纳诉讼费问题向当事人讲清说明,导致个别移送案件长期积压在立案庭不能立案,最终只能立案转业务庭以撤诉处理,在两个都消耗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br/>5、上下级移送案件弊端多<br/>个别案件,基层为了规避矛盾,将自己管辖的案件随意报请上级审理,上级有时也将本该自己管辖的一审疑难、复杂案件交下级审理。例如破产类案件,破产清算在上级,破产终结后,职工与破产企业对补偿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上级交由下级审理。这样做不但不利于公正审理,也没有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这样一来,增大了管辖权上下转移的随意性,助长了管辖中的无序现象,造成滥用此项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也给公正执行的形象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br/>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br/>1、法官缺乏审判责任心<br/>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转型期,企业改制、职工下岗、拆迁等现象尤其在老工业基地较为突出,这些基于国家政策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非一己之力所能解决。因这些问题所导致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侵权案件、破产案件等问题较难处理,在面对这些问题时选择逃避的态度,互相推诿,移送管辖成为无奈之举,也是结案了事之选。其实这也体现人民法官责任心的缺失,没有把履行审判职能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没有真正把作为自己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如: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在甲地,主要遗产所在地也在甲地,案件在甲地基层立案后,被告以自己的住所地在乙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到乙地基层审理,承办法官随将该案移送至乙地基层。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继承纠纷应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这个案件中看出法官确实没有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移送案件过于盲目。甚至一些移送的案件立案时间与决定移送时间相差数月,大大超出了案件的审理期限。<br/>2、当事人滥用权利<br/>通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往往是被告方,作为管辖权异议的行使着,被告方通常懈怠于诉讼,为了改变被告的被动地位,便会在接到状时认真查找诉状中存在的问题。如: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到被告现住所甲地基层,被告以自己已离开原住所超出一年为由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原告遂选择撤诉,到被告居住满一年的乙地基层。在乙地基层受理后,被告又拿出自己在甲地居住的证明,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乙地基层因不了解情况,又将案件移送至甲地基层。原告遂奔波于甲、乙两地,经过了一年,案件仍未进行到实体审理阶段。这实际上就是当事人滥用管辖权的一个典型表现,两个均不知情,在这件事情上却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也反映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不断懂得运用诉讼 权利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有部分人开始滥用法律以实现自己不正当利益的情况。<br/>3、现行法律制度不尽完善<br/>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法律法规中涉及移送管辖制度的名文规定较为笼统,仅对适用情形作出规定,没有程序性规定,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立法本意肯定是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管辖。但正是没有成文性的约束性规定,导致法官、当事人滥用权利。
379浏览
再次移送管辖
10w+浏览2023-09-22
移送管辖后可否提出管辖异议
移送管辖后相关人员不能够再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管辖权移送之间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认定。移送的程序会通过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之后才能进行移送,而在换押证上面也应当写明案件承接的时间。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朋友对于法院的起诉案件的移送管辖不服,想要提出管辖异议,移送管辖裁定书能否提异议的
[律师回复] 移送管辖在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对于移送函移送管辖来讲,由于它是原受理案件法院自行就管辖权进行审查的结果,此时尚未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原受理法院在移送案件时并未就管辖权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应当允许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实践中对此争议不大。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是裁定移送管辖情形下,被告就受移送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处理。<br/>对于裁定移送管辖后,是否应当受理以及如何处理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一种观点认为,被移送的案件对于受移送法院来讲,是一个全新的案件。除了该案是因其他法院移送而被立案受理而非当事人自行在该院提起诉讼以外,其他方面与该院自行受理的案件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所适用的程序应当是相同的,当然应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并给予法定的答辩期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被告在受移送法院给予的答辩期间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法院亦应当予以审理。因为《民诉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如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表明受移送法院对于被移送案件的管辖权不因移送而必然产生,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就其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既然法律赋予受移送法院审查的权利,当然亦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裁定书的形式予以驳回,该裁定的内容与原移送裁定的内容亦不会矛盾。<br/>另一种观点认为,裁定移送管辖,是由于被告主动向原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引起的,因此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的审理程序中并不进行实体答辩。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以后,受移送法院再次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间,只是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期间,不再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因此被告无权再次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无论该异议是否成立,受移送法院均不应再采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判。<br/>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br/>1、虽然《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但不表示有答辩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上“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在法律上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强调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提起,二是强调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与答辩期限等长。如果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给予“答辩期”内不提管辖权异议,则该期间为名符其实的“答辩期”;如果被告准备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不会进行实体答辩,原“答辩期”虽徒有“答辩”之名,但实际上已经演变为“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了。因此以《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认为只要给予答辩期即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观点,混淆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这两个法律概念,对于“答辩期”的理解过于机械。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即使受移送法院重新给予被告答辩的期限,也是考虑到被告在原审理法院并未进行实体答辩的原因,因此这是真正的“答辩期”,不能再次异化为“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期限”,否则与期间的不可逆转性特点相悖。<br/>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法经复lt;1990gt;10号)中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上述规定突出强调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间及逾期提出人民法院则不予审理的法律后果,因此其性质更类似于除斥期间,期间经过后,当事人的该项权利即消灭,不存在重复产生与行使的问题。<br/>3、原受理案件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就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做出的裁定一旦生效,即表示其对该案的管辖权已经做出终局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交提字第5号民事裁定的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精神。在该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某一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一经人民法院裁定,就不能以任何方式变更,包括请求人撤诉后又向其他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即使请求人在撤诉以后以同样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再行诉讼,仍应向原生效管辖裁定认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请求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异议,只能通过上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请求变更。”<br/>纠纷一经法院生效裁决,法院即不再受理同一当事人因同样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再行提起的诉讼,因此,对于实体争议任何法院绝不可能以其将要做出的文书与原有生效文书内容相同为由而再次审理,这就是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管辖权争议纠纷中,亦应当贯彻这一原则。原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或其上诉审法院就管辖权做出的裁定虽然解决的是纯粹的程序问题,但上述文书一旦生效,即与任何其他解决实体争议的裁决一样,非经法定程序撤销,任何其他法院不能再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做出裁定,(即使受移送法院所做出的裁定内容与原受理案件法院的裁定内容相同)。因此以受移送法院做出的驳回管辖异议裁定与原受理法院裁定的内容不矛盾为由,认为可以受理并以裁定驳回被告再次提出的管辖异议的主张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br/>4、当事人关于案件管辖的争议可以彻底解决在原受理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的审理程序中。我国《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就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因此被告(甚至包括原告)如果对原受理案件法院就管辖权做出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比如在前述案例一中,甲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乙法院的内容表明其<br/>首先认为本案应由中国法院管辖,<br/>其次才是其认为案件应由中国乙法院管辖。被告一如果真的对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存有异议,即使其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甲法院给予的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话,它亦可以在甲法院的裁定做出后,通过依法向甲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方式,重申其对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异议。但被告一拒不行使其合法诉权,却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乙法院以后提出其本可以在原受理法院程序中解决的问题,这一做法似乎存在一定的恶意。由于法律已经在原受理案件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的程序中充分赋予案件的当事人以救济手段与途径,因此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如果允许被告向受移送法院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势必导致程序的重复,有违效率原则。同时也会造成个别当事人利用该程序迟滞案件的实体审理。<br/>5、《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赋予了受移送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审查权,但并不意味着裁定移送管辖后的被告亦同样享有此权利。因为法律对案件的审查权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中,不受期间的限制,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br/>管辖权异议虽然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但它实际上是案件审理的前置性程序,直接制约着案件能否尽快进入实体审理。虽然在移送管辖的情形下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并不普遍,但因前述个案带来的问题却值得认真思索。由于我国《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被移送的案件在原受理法院与受移送法院之间程序上是否衔接,因此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如果不适当地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必然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更会导致某些当事人恶意利用程序权利迟滞案件的实体审理,妨害司法公正并进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625浏览
法院移送管辖后能否再移送管辖
10w+浏览2024-02-21
移送管辖后还能提管辖异议吗?
移送管辖后也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移送管辖之后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情况,可以申报上级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是这时候不能进行移送,对管辖有异议需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你好,我的一个远房表弟,他的店门口的东西被没收了,他想问一下移送管辖裁定书异议的问题。
[律师回复] 管辖权异议<br/>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1]<br/>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br/>中文名<br/>管辖权异议<br/>相关概念<br/>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br/>第<br/>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br/>第<br/>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br/>第<br/>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552浏览
管辖移送后不能再移送
10w+浏览2023-09-02
移送管辖后还能不能提管辖异议
人民法院在审理移送的案件时,相关的当事人是不可以提出相关的异议的。我国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发现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应立即提出移送相关的管辖人民法院进行办理,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管辖移送后不能再移送
10w+浏览2024-03-01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管辖 > 裁定移送管辖后另一被告还能再提管辖异议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连云港181****5492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80****823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88****5124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