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赠送的财物在结婚后是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共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
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
3、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既然是在结婚之前就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因为赠与还是什么原因,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结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结婚之后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既然不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情况下也就不需要做出分割。但,如果是在结婚之后因为赠与而取得的财产,除非是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否则是可以作为共同财产的。因此,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应该注意区分。看受赠与的财产究竟是在那一阶段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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