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的危害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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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抽逃出资罪的危害后果是会要求补足出资,同时也不能进行抗辩,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主要是为了维持公司资本的原则,该行为是一种持续侵权的状态。
抽逃出资罪的危害是什么

一、抽逃出资罪的危害是什么

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可以诉讼时效经过抗辩,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股东抽逃出资,其实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且是对公司的不守承诺的行为,另外,股东抽逃出资会使公司资本补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即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补足出资的责任可以突破诉讼时效的限制。再者,为了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也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律责任

除了公司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外,公司其他已经按约全面出资的股东还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其他守约的股东对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请求权是基于合同合意的请求权,不同于公司要求抽逃出资股东补足出资的是基于法定出资义务,所以,公司其他股东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违约请求权,并非与公司的请求权一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这里,只要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即,需要区分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和债权人的债权需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股权受让人需要承受其抽逃出资的责任

另外,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其抽逃出资是知情的话,受让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和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是危害公司资本稳定的行为,抽逃出资人需要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向其他依法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且,在刑法上也哟普抽逃出资罪,因此,提醒各位股东一定要遵守出资约定,不要做出不诚信的行为。

综上所述,抽逃出资罪的危害后果是会要求补足出资,而且该行为是一种持续侵权的状态,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就算是作为一个知情者,也应当补足出资承担,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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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责任 (1)对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对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次为限; (3)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抽逃部分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抽逃出资的形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一)以某种名义直接将注册资本抽走 此种方式较为常见,而且经常发生在垫资业务中。账目处理上较为粗糙,而且抽回方式往往是一次性全部抽回,或者短时间内分若干次抽回。出入库记录单据的完整性对此方面工作有时会有较大帮助。 注册资金确认已汇入公司账户后,查看公司账目上有无“往来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如果有长期挂账的,可核查该款项的去向。如果该款项流向股东或与公司无业务关系的第三者,股东及公司管理者必须负责举证证明其未抽逃出资,如其不能证明,可认定其抽逃出资。如果股东以物产出资的,需要查明该物产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或交付。如经验资后该物产已由他人占有使用,也属于抽逃出资。 (二)以分配利润名义抽回 通过所谓的审计报告等确认出利润分配方案,通过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变相抽回注册资本。该部分的审查主要围绕是否存在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虚报利润的角度展开工作。 (三)反投资或担保 所设立的公司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或者提供抵押担保的形式变相抽回注册资本。可以考虑从公司对外投资额与公司注册资本额度数额差距以及投资时间等方面寻找证据。 (四)其他抽逃方式 其他抽逃方式往往基本方法与上述方法类似,抽逃路径上仍然不可回避的需要采用虚构财务账目的手段。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什么是抽逃出资罪
[律师回复] 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什么是抽逃出资罪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海外侨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到我国投资设厂的外国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发起人应当法定人数以上。
3、发起人中必须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都没有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依公司法规定,公民、法人、国家以及外商投资者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当国家成为股东时,应通过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即对此明确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评估误差较难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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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能和出资不实吗?
抽逃出资不能和出资不实,根据法律上的规定,不管是抽逃出资还是出资不实,都是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比如说需要承担的就是对于其他的股东的民事方面的一些权利,还有就是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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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危险物质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为了防范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里规定的“制造”,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以各种方法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非法购买或者出售危险物质的行为。“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危险物质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携带”,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上述危险物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使用”,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危险物质的行为。“提供”,主要是指非法出借、进出口或者赠与危险物质的行为。“处置”,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危险物质焚烧和使用其他改变危险物质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或者将危险物质置于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等活动。 应当指出的是,违反国家关于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才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该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即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现实危险性,则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规定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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