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结婚后加名字有用。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首先很明确购房是婚前行为,所以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为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给配偶加名字,确实要再收契税。”
3、由于属婚前财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的房产,部分产权份额转移给配偶,按转移登记(赠与)收取契税、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
4、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还完贷款后再加名字,那手续就很简单走正常的加名过户手续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房管所办理,带上个人身份证,及其产权证,结婚证。如果短期内不打算还款,那么首先要到贷款银行开证明,表示银行同意增加配偶为产权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请加名。
5、如果婚前房产加上对方名字,房产就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他有权利分割。
二、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彭松明律师解答: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民法典》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作出的一个约定,并不代表产权的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普通的赠与关系。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婚前财产加名后如何取消?
本人婚前房,在孩子一岁时被妻子,无理要求增名,现在准备离婚,请问可否要求取消妻子名字,
1、如果婚前房产在婚后加名,属于赠与,过户后没有特定的理由不能要求取消过户
2、《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情形,你可以考虑适用该规定提起诉讼撤销赠与。
对于结婚之前就购买的房屋,在结婚之后,可以通过合法的手续办理加名字,此时需要再缴纳一定的费用。在加名字之后留会认定为是共同财产,若是日后离婚,可能会被要求进行分割。建议在婚后是否加名字需要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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