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授权盖章之后还需要签字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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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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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授权盖章之后是还需要签字的;股东在进行授权的时候必须还要有相应的委托书,把自己的权利授权给董事会或者是其它的个人;但如要在授权给他人的时候,就代表着他人将会全权实施自己的所有权利。
股东授权盖章之后还需要签字吗?

一、股东授权盖章之后还需要签字吗?

需要盖章也需要签字,但具体的也要看公司的章程;授权股东是那些持有股份公司的授权股的投资者而言的,授权股东与额定股东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

股份公司在发起创立时,股份公司所赖以经营的股本可以依照授权制的方式形成,也就是说,股份公司的登记股本由各股份购买者认购后,股份的购买者只需按一定的比例缴纳部分的股金,而不必缴足全部的认购的股金。创立的股份公司在没有全部实现其登记股本的情况下,仍被授权可以正常开业,以股份公司已经实际收到的股金为财务和经营活动的根本和保障。对于尚未实现的公司资本,在公司开业以后,根据情况的需要,可以由公司的董事会决定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再公开发行一定数额的股票以充实公司的资本保障,具体操作程序和手续都要遵循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中相应的条文。以这种授权制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就被称为授权股东。授权股东和额定股东只是按照股金认缴形式的不同要求进行区分的,前者借以实现的授权制可以省却公司在增加股奉时的变动登记等手续。但是,从经济法律关系上讲,授权股东和额定股东具有相同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只不过是在授权股东的义务中认缴股金具体体现为部分的认缴,而不是全部的认缴。

二、股东会授权范围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来源是股东会的授权,因此在理论上除了基于股东会人身属性的权利外,其它权利都是可以授予董事会的,但目前股东会还不没有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因为它是所有股东意志集合的决策机构,并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股东会的权利来源是所有股东,具有人身属性权利的主要是股东享有的,如表决权,这个就只能股东行使,而不能授权由股东会行使,当然这只是相对于股东与股东会而言,因为股东的表决权是可以授权的,但终究还是股东个人的权利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东是可以进行授权的,但前提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授权书上面必须要股东本人的签字盖章,这样才能得到其它股东的认可,在自己的权利进行授出去之后,那么就意味着他人的决定,就可以代表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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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
1.设立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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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住所地
(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三)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四)确认住所地的法律意义至关重要:
1.公司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依据。
2.公司住所是法律文书收受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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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1、法定代表人掌握着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最终决定权。
2、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财务的最终控制者。
3、企业的诉讼权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来行使。
四、公司经营范围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为准。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3.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五、股东名册
1.股东名册上的股权持有者为本公司股东。
2.股东的信息要首先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然后在体现在公司章程上。
3.股东的信息一般要注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身份信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六、股东出资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数额,方式,占股份比例都需写明。
(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范围内对出资时间和方式作出调整。
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劳务、姓名与名称、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能用于出资。
七、公司经营期限
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与股东选择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
八、股东表决权
1.可以进行特别规定,不一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对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其表决权进行明确限制。
3.是否可以委托行使表决权,委托的对象和方式是什么,最好能够在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
九、股利分配请求权
1.股利分配的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股利分配不一定是金钱形式,其它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也可以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十、股东的知情权
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尤为重要。在章程中,最好能够明确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查阅流程,防止实际经营中出现因规定不明而导致的推诿拒绝情况。

一、股权转让、赠与与继承权
合同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股权赠与与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

二、召集股东会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股东应当在章程中约定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

三、确认决议无效权和请求撤销决议权
1.当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公司股东有权向提讼确认决议无效;
2.当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决议。
3.如果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同时提起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主张,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回购股权价值的评估方式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五、股东代表诉讼权
要注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利益是由公司享受的。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发生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六、股东直接诉讼权
建议明确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

七、申请公司解散权、申请公司清算权
对于申请公司解散权,可以由章程规定发讼的标准,防止公司处于不稳定状态。

八、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九、出资义务
瑕疵出资承担的责任在前面已经有规定了,此处的特殊规定应当注意与前述的一致性。

十、股东清算义务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清算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十
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
1.原则上股东内部进行股权转让,无须经过其它股东的同意。但是,如果考虑到争夺控制权等因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规定。
2.在多个股东均要求购买的情况下,除了按比例受让外,还可以约定竞价等其它方式来进行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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