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地图作品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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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地图属于著作权规定当中的作品,因此其是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的。地图之所以属于作品是因为在地图当中包含了路线、地标等等创作内容,因此地图隶属于创作作品,擅自使用也会造成侵权的情况。
著作权保护地图作品的情况有哪些?

一、对于地图作品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地图作品是反映地理现象的图形作品,包括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地图符号。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字、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因此,地图在我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电子地图作为地图作品的一种,改变的只是地图作品的载体,对作品的表达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电子地图作品的著作权由原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也同样适用于电子地图作品。

电子地图之所以拥有知识产权,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电子地图制作者具有合法作业资质,并购买了合法的国家地图产品。

其次,电子地图中相关的道路信息、地物要素等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点,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则受著作权法保护。针对导航电子地图中信息的采集和注记,国家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范。故各个电子地图制作者均会体现出自己的风格和特色,因而能在地图中形成著作权,有权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

第三,电子地图相关信息的采集目前完全通过人工作业实现,不同的人对相同信息的感受并不相同,决定了不同的人对同一区域内众多信息的取舍、注记不尽相同。因此,不同人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会有自己的作业规范,依据这些规范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用来区分著作权的权属。

地图作品是反映地理现象的图形作品,包括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地图符号。依据规范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用来区分著作权的权属。并且电子地图制作者具有合法作业资质,并购买了合法的国家地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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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不是所有的建筑作品都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必须具有审美意义。即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建筑设计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建筑作品不同于小说、诗歌、绘画等文学艺术创作,因其必须是从功能上要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并且受到技术、规划、周围环境、地质结构等条件的制约,因此它的创造性要求应是较低的,作为建筑作品,它的独创性更多的应该反映在它是创作完成的(当然这并不排除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对已有建筑的借鉴),当该创作并没有与已有作品接触后且与该已有作品实质相似,即应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指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必定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如书、画、图等)表现出来。建筑设计实质也是一种对设计条件、设计要素等信息的组合、安排,这些组合与安排必须要通过设计图纸、建筑模型或建筑物本身作为载体表现出来,这些载体是可以复制的,仅仅在一个设计师头脑中的未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设计思想是无法复制的,这样即使是再好的设计理念也不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3、具有审美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这就要求该建筑作品是具有艺术美感的,那些仅仅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建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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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般分为纯艺术品和实用艺术品。
  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实用艺术品既是物质产品,具有物质实用功能,又是具备审美功能的艺术品。我国以前不保护本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 在美术界,对实用艺术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认识不一。《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由各国自定,如果不给予工业产权的保护,则至少要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现在,实用艺术品在我国可以按美术作品保护。如果申请外观专利的保护,可以以工业产权保护。
  
(二)建筑作品 (广义:包括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建筑设计图,模型)
  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势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只包括建筑物本身,设计图和模型单列出来受保护。
  《伯尔尼公约》现行文本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建筑作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 二是建筑设计图与模型。一个建筑施工图属于建筑艺术作品的一部分,也理当受著作权保护。
  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原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对建筑作品的保护,现在同美术作品一起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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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我国著作权法与各国法律的保护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1)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2)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曲艺作品。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
(4)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5)杂技艺术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般分为纯艺术品和实用艺术品。
(2)建筑作品 (广义:包括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建筑设计图,模型)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势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只包括建筑物本身,设计图和模型单列出来受保护。
5、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纪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本质上是一项技术, 是记录事物影像的一种手段。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新增的条款)
(以前叫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
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受著作权保护的程序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上,即程序已经相当稳定,相当持久的固定在某种有形的载体上,而不是一瞬间的感知,复制,传播程序。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保护办法)
本科毕业时是需要完成一个有独创性的作品的,此作品只要满足了一定的条件,那么也是拥有版权的。民事主体在确定自己的作品被他人侵权之后,可以收集对方侵权的实际证据,然后要求对方赔偿,若是不支付赔偿金的,那么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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