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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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区别是功能不同,构成内容不一样,存在的时间也不一样。定罪情节的主要作用是用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了犯罪,但量刑情节的话,是根据这些情节,看对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从轻还是从宽处罚,一般都是先定罪,然后才能量刑。
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区别是什么

一、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区别是什么?

1、功能不同

定罪情节的主要功能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量刑情节的功能则是在定罪的前提下,并在相应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从宽从严处罚或免除处罚。

2、构成内容不同:

定罪情节以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为基础,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情况;而量刑情节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外影响刑罚轻重及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为基础,是确定行为人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状况。

3、存在的时间不同

定罪情节只能是与犯罪行为过程有关的犯罪事实,它存在的时间范围是在犯罪的预备到犯罪结果发生这一阶段:而量刑情节除了犯罪事实外,还包括罪前罪后的态度和表现。

二、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侵害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应该说定罪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就已经确定的,因为人民检察院到时候就是按照已经确定下来的罪名提起公诉的,但是辩护人如果对定罪情节存在争议的话,也可以在辩护意见当中提出来,量刑情节具体又分成法定量刑和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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