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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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在于是否是在本职工作当中创造发明,在创造当中是否使用了公司提供的物质或者技术条件,对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利则是属于公司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则是属于个人的。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是什么

一、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发明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第六条 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二、什么是非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从事的发明创造不是本单位规定任务;二是没有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 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综上所述,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在于是否是在本职工作当中创造发明,一般在利用了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都会认定为职务发明,那么该专利则会归属于公司,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就会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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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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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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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方法就是看这件发明是不是依靠用人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来完成的,另外就是看这项发明是不是为了完成用人单位交代的任务,如果是自己在工作之余,因个人业余爱好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这就属于非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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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和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劳务派遣合同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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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5、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从法律上讲,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而和用工单位没有关系。不管和哪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都不会影响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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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以上可以看出,两罪存在以下几个相同点:
1、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都实施了欺骗行为;
3、都要达到数额较大才追究刑事责任。但两罪也存在几个不同点,这也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1、犯罪的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还不能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如果是上述人员,则可能构成罪)。
2、犯罪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3、行为的方式不同,诈骗罪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是一般意义上的骗子行为,而职务侵占罪则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单位管理和财物上的漏洞和疏忽。从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利益来分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124条第1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许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与客户签订的保险单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被代理人(即保险公司)应当对第三人(即客户)承担责任。因此,笔者认为,许某在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用后,采取隐瞒的方式不上交保险公司的行为,是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的。定为职务侵占罪更能体现立法的出发点,也更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保险公司以后的业务开展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当然,保险公司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自己管理和财物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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