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造成婴儿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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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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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造成婴儿死亡赔偿标准是按照死亡的赔偿的费用,还有就是误工费用,医疗的赔偿费用来进行一个赔偿,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发生一些医疗事故的话,是非常的令人痛心的,因为毕竟因为他们的年纪都比较小,刚刚来到这个世界,所以这就警惕工作人员必须要完成他们的工作。
医疗事故造成婴儿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造成婴儿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造成婴儿死亡赔偿标准是按照死亡的赔偿的费用,还有就是误工费用,医疗的赔偿费用来进行一个赔偿,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 预期医疗费用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二、医疗事故中患者死亡的赔偿项目有:

1、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日常生活当中医疗事故一旦发生的话,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有很多的赔偿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年纪比较小的孩子造成了医疗事故,那么他的后果是非常的严重的,这在某一个方面也就提醒我们必须要关注医疗方面的管理层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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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造成婴儿死亡应如何进行赔偿?
1、确认人身损害事实后,确认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2、人身伤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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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婴儿死亡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意见》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六十周岁以上的限定,故新生儿应按成人标准赔偿。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新生儿死亡赔偿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婴儿死亡丧葬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tt 南京婴儿死亡事件也即是“徐宝宝案”,经过引入
第三方调查已经还原了事件的本源,相关责任方都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其中涉案南京市儿童医院承担了51万元的民事赔偿金,双方对此51万元赔偿金的确定没有过多的争议,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确定了下来,并且院方承诺这51万赔偿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到位。t  南京婴儿死亡事件也即是“徐宝宝案”,经过引入
第三方调查已经还原了事件的本源,相关责任方都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其中涉案南京市儿童医院承担了51万元的民事赔偿金,双方对此51万元赔偿金的确定没有过多的争议,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确定了下来,并且院方承诺这51万赔偿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到位。t  这51万元赔偿金的确定依据主要有: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t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这51万赔偿金主要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构成,各个类别的费用又有相应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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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导致婴儿死亡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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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婴儿在家死亡死亡证明怎么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证明办理办法是:
(1)正常死亡:人去世后,要取得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故去,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应由公安部门出据死亡证明。我父亲已去世,现在因办住房继承需出具父亲的死亡证明,父亲原工作单位(湖北轴承厂)已不存在,当时由宜昌地区医院(现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注销户口时已交向阳派出所存档。因事隔多年,现到向阳派出所已无法查找到相关档案资料,到中心医院也无记录可找,人民路的宜昌市社保局我也去查询过,无湖北轴承厂的档案。公证处要求提供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因无记录可查都无法出具,我手中现有由原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的《知情证明》,还有一本《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证》,上面有我父亲参加工作时间、死亡时间、宜昌市劳动局保险福利专用章和湖北轴承厂劳动工资科印章,发证时间是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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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在家死亡死亡证明怎么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婴儿在家死亡死亡证明怎么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死亡证明办理办法是:
(1)正常死亡:人去世后,要取得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故去,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应由公安部门出据死亡证明。我父亲已去世,现在因办住房继承需出具父亲的死亡证明,父亲原工作单位(湖北轴承厂)已不存在,当时由宜昌地区医院(现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注销户口时已交向阳派出所存档。因事隔多年,现到向阳派出所已无法查找到相关档案资料,到中心医院也无记录可找,人民路的宜昌市社保局我也去查询过,无湖北轴承厂的档案。公证处要求提供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因无记录可查都无法出具,我手中现有由原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的《知情证明》,还有一本《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证》,上面有我父亲参加工作时间、死亡时间、宜昌市劳动局保险福利专用章和湖北轴承厂劳动工资科印章,发证时间是96年8月13日。
丧葬费,婴儿死亡赔偿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tt 南京婴儿死亡事件也即是“徐宝宝案”,经过引入
第三方调查已经还原了事件的本源,相关责任方都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其中涉案南京市儿童医院承担了51万元的民事赔偿金,双方对此51万元赔偿金的确定没有过多的争议,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确定了下来,并且院方承诺这51万赔偿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到位。t  南京婴儿死亡事件也即是“徐宝宝案”,经过引入
第三方调查已经还原了事件的本源,相关责任方都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其中涉案南京市儿童医院承担了51万元的民事赔偿金,双方对此51万元赔偿金的确定没有过多的争议,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确定了下来,并且院方承诺这51万赔偿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到位。t  这51万元赔偿金的确定依据主要有: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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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t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这51万赔偿金主要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构成,各个类别的费用又有相应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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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造成胎儿死亡怎么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的精神,若是胎儿在腹中死亡时,医疗过错按照孕妇的标准赔偿,当婴儿出生之后,若是由于医疗过错死亡,届时则应当按照常人的死亡赔偿金进行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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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造成两个月大的婴儿死亡应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赔偿项目有:
4、交通费
5、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死亡赔偿金
11、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如果当场死亡,一般没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如果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误工时间】
1.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
2.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
【平均经济损失】
1.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
2.无固定收入地相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平均经济损失
二、护理费:护理期(天)(50100)元天
三、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四、住宿费:住宿期(天)(50100)元天【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天)50元天【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六、营养费:补充营养(天)(50100)元天【地(市)经济水平决定】【医嘱出院小结有“加强补充营养”字样】
七、残疾赔偿金:【基数】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医院意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标准计算
九、鉴定费:伤残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用发票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基数】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一、后续治疗费: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中心证明为准,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及所产生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二、精神抚慰金:5千元10万元【地(市)经济水平和伤残等级决定】

三、丧葬费: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6(月)

四、死亡赔偿金:
【基数】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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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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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婴儿死亡,丧葬费怎么赔付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tt 南京婴儿死亡事件也即是“徐宝宝案”,经过引入
第三方调查已经还原了事件的本源,相关责任方都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其中涉案南京市儿童医院承担了51万元的民事赔偿金,双方对此51万元赔偿金的确定没有过多的争议,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确定了下来,并且院方承诺这51万赔偿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到位。  南京婴儿死亡事件也即是“徐宝宝案”,经过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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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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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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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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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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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这51万赔偿金主要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构成,各个类别的费用又有相应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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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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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调查已经还原了事件的本源,相关责任方都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其中涉案南京市儿童医院承担了51万元的民事赔偿金,双方对此51万元赔偿金的确定没有过多的争议,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确定了下来,并且院方承诺这51万赔偿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到位。  南京婴儿死亡事件也即是“徐宝宝案”,经过引入
第三方调查已经还原了事件的本源,相关责任方都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其中涉案南京市儿童医院承担了51万元的民事赔偿金,双方对此51万元赔偿金的确定没有过多的争议,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确定了下来,并且院方承诺这51万赔偿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到位。  这51万元赔偿金的确定依据主要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这51万赔偿金主要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构成,各个类别的费用又有相应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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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这51万赔偿金主要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构成,各个类别的费用又有相应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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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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