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离职企业需要给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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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员工如果是因为自身原因而主动离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对其作出补偿。2、但如果是员工主动离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比如拖欠工资、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用,那这种情况下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单位需要作出相应的补偿。
主动离职企业需要给补偿吗

员工主动离职且公司没有过错的是不需要给予补偿的,但是需要支付与实际工作时间相对应的工资

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形式:

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三、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者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按第三项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应当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者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不仅没有补偿,反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主动离职,虽然是其个人提出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是否需要作出补偿,这要看员工提出离职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要是员工完全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另有发展、岗位不适合、自主创业”等等,这类原因完全基于员工个人的愿意提出辞职,与用人单位无任何的关联性。因此,员工因为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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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法律事务部是企业统一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专门法务机构。其具体职责有:
一、参与决策,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二、预防纠纷
1、协助集团企业总经理及各下属企业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企业及各下属企业中容易出现漏洞和滋生现象的部门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
2、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工作,提出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议,协助和督促企业对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履行。
三、解决已发生的法律问题
1、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处理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2、查处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员工的严重违法行为,对有涉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员工,经企业总经理批准,负责协助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负责处理企业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四、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1、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企业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2、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合作单位(客户)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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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给职工的高温补贴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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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20年工龄后,主动辞职,有何赔偿?
[律师回复] 不管多少年工龄,主动辞职一般都是没有赔偿的,除非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况,可以依法要求经济补偿金,一年工龄折算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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