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的高管能否在上市公司任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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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控股公司的高管不可以在其他上市公司或平行公司担任职务。相应的公司高管不应担当其他公司职务,防止公司混乱发展。这类规定主要是维护我国公司的健康发展,确保这类公司的实际权益不因这类事件受到伤害。
控股股东的高管能否在上市公司任职吗

一、控股股东的高管能否在上市公司任职吗

在我国控股公司的高管不可以在其他上市公司或平行公司担任职务。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对于非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而言,仅要求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而不限定控股股东单位的任何高管在上市公司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其立法意义在于要求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专心供职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而对于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而言,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集团公司的决策层和经理层高管,非经国资监管机构统一,不得兼职上市公司任何职务。其立法意义在于要求国有集团公司高管专职于所任职国有集团公司,保障国有资产免遭损害。

二、高管兼职与信托责任/雇员责任是否存在冲突

上述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高管重叠,其形式虽变化多样,但归纳起来,无非以下两种:

1、相应高管在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两处同时担任董事职务;

2、相应高管在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两处分别担任董事和经理层职员;

现分述之:

1、同时兼任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董事职务;

基于现代公司的治理原理,董事系基于信托而被公司股东委任以管理公司,即董事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负有勤勉尽责的善良管理人义务。

信托法并未限制或禁止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个委托人的委托以管理信托事务;且公司法也未限制或禁止董事只能在一家公司任职董事,除非其所兼职董事的机构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也就是说,除非兼职机构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否则,同时兼任董事职务的情形不会与董事的信托责任产生冲突。

2、分别担任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董事和经理层职员;

此种情形下,董事对其所任职机构负有信托责任;但经理层职员对其所任职机构——依据劳动法,经理层职员与任职机构之间产生劳动合同关系——仅产生雇员相对于雇主的责任,而非信托责任。

雇佣关系与信托关系的比较:

A、雇佣关系较信托关系而言,具有更重的人身依附特征;

雇员对雇主而言,根据劳动法,雇员的职责在于遵守雇主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向雇主提供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等),换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在此种情形下,雇员必须成为雇主组织机构的一份子,以雇主组织的名义进行工作,并将其工作成果融入到雇主的整体成功中去。

即便如此,劳动法并未明文禁止雇员兼职,实际上雇员以其他身份向其他机构提供顾问咨询、管理服务等受托行为是不可能也不应该被劳动法所禁止或限制的。

B、信托关系较雇佣关系而言,具有更主动和更深入的尽职特征;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必须尽善良管理人义务,需主动且勤勉的为委托人着想并管理受托事务。而雇员只需被动地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并完成雇主分配的工作,即便其未尽极致地去为雇主着想,也应当被认为合法的履行了其雇员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托责任是比雇员职责更为主动更为深入的责任。

据上,在信托责任架构下,信托法并不禁止受托人被其他机构雇佣;而在劳动关系架构下,劳动法也不禁止雇员向其他机构提供受托管理的信托服务。因此,在雇员遵守雇主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担任经理层的雇员同时兼职其他机构的董事职务,对于双方而言,并不存在职务冲突或责任冲突。

我国公司的人员组织建构都有和严格的规定,相应的人员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一旦与我国的法律规定冲突时,这类公司受到伤害后应积极的进行举报或诉讼办理。确保自身的公司发展不受人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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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三、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四、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 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权转让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五、股权转让税费处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3、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
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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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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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
2、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 一、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三、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四、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 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权转让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五、股权转让税费处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3、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 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可以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可以吗
为控股股东担保中对上市有影响,担保形成或有债务,大额事项上市需要公告。公告后果需要判断。
二、上市公司在为控股股东担保之后需要注意什么
(一)现在上市公司能为其大股东提供担保,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法律中对担保期限有什么要求
(一)关于担保期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1、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
2、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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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的区别是:对于公司的事项的决定权的大小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的股东的规制中,相对控股股东指的是拥有的股份不足50%,但仍能决定子公司的高管和经营,一般情况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受其他股东委托,合计具有最多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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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现在在研究一个课题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但是我对其相关规定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做出的各项承诺,尽量保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向本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三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
  
(二)最近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
  
(三)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
  第三十七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
  
(四)出售的原因;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
  
(二)股份变动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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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含义如下:股东在有限公司进行出资,且出资额占公司出资额的一半以上或股东在公司中所占有的股份占了百分之五十及以上。如果股东在公司出资额度或持有股份的占比不到公司的一半以上的,但是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或股份所拥有的表决权已经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影响的,就可被成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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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吗?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并不一定要报告控股股东,一般是需要向公司的法人代表报告的,并由董事会来确定并提交股东大会来处理,但如果控股股东就是法人代表的,就可以直接报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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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合法规范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国曾先后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然而,中国、中国银监会此后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两项《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变化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并不禁止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作了严格履行内外部程序的要求。这是由于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已成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东转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担保合同甚至从订立之日起就注定成为代为还款的协议。加之缺乏相应的防范措施,一旦作为被担保方的控股股东不能偿债,上市公司的或有负债就转化为真实负债。这种提款机式的担保,其实质极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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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在现在的这个公司工作好几年了,想要跳槽,最好能去大一点的公司,请问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曾先后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然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此后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两项《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变化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并不禁止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作了严格履行内外部程序的要求。这是由于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已成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东转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担保合同甚至从订立之日起就注定成为代为还款的协议。加之缺乏相应的防范措施,一旦作为被担保方的控股股东不能偿债,上市公司的或有负债就转化为真实负债。这种提款机式的担保,其实质极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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