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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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依法的传唤,刑事案件中的自诉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按时出庭的,或者在没有经过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就中途退庭的,一般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对案件作出处理。
哪些情况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

一、哪些情况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条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二、哪些刑事案件能到法院自诉

刑事案件,除了不诉不理的四个罪名(侮辱诽谤、虐待家庭成员、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他人财产)以外,其他犯罪都以公诉为原则,即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但有个别情况,被害人坚持要自己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自诉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行为只是侵犯了自诉人的个人利益。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的犯罪,个人不能起诉。

2、被告涉嫌的罪名属于轻微犯罪,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有可能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犯罪个人不能起诉。

3、起诉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需要警方侦查。

4、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检察院已经起诉或者准备起诉的,个人不能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仅限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权利类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犯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被害人直接到法院自诉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法院应当尊重公民的这种权利。但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有罪,法院不一定就认定被告人有罪。

刑事自诉案件按照撤诉处理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其中之一是自诉人没有经过法院的同意在中途就退庭的,或者是自诉人经过两次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没有什么正当理由的。刑事自诉中有一部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般需要由被害人告诉,要是其不愿意告诉的话,那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予处理。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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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请问下律师您关于按撤诉处理的行政裁定书情况是怎样的?公司之前申请了仲裁的现在协商后想去撤销所以我需要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 ) 刑初字第 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______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简述自诉人申请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事由)。
  本院认为,……(简写是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内容。分两种情况:
  第
一,准许自诉人申请撤诉的,表述为:
  “准许自诉人______撤诉。”
  第
二,按撤诉处理的,表述为:
  “对自诉人的控诉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份。
审判员: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制订,适用于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准许撤诉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之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按撤诉处理时使用。
  
二、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具体事由,应分别表述为“因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诉”,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三、本裁定书样式是按自诉人系一案一人且只有本诉的情形下设计的。如果自诉人是二人以上的,部分自诉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准许撤诉的,应当对本样式首部的当事人项、案件由来和要求撤回起诉的事由,以及准许撤诉的理由作相应改动。
  
五、对不准许撤诉的,可以口头予以裁定,不另行制作裁定书。
  
六、对于有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的自诉案件,在首部的相关部分应分别列项写明。
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撤诉是指申请人在立案受理后宣告判决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提出撤回其诉讼请求,包括申请撤回、上诉的撤回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条件是: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过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诉必须是申请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动员当事人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在时间上,应在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作出裁定。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否准许,由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还有按撤诉处理的情况。所谓按撤诉处理,就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是: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请求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以不按撤诉处理。准许原告撤诉或针对原告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可以申请退给一半的预交诉讼费,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内再次的,人民应当受理。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针对上诉人按撤回上诉处理的,上诉人可以申请退回一半上诉费,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准许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撤诉或针对其按撤诉处理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退回自己所交的一半诉讼费,但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本诉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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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起诉可以撤诉吗?
起诉了是可以撤诉的。撤诉之后,原告还是可以再次起诉的,但是要关注诉讼时效,以免因撤诉导致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撤诉的案子诉讼费减半,但是全部由原告承担,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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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哪些情况下可撤销合同可以撤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可撤销合同可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
(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
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其
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
(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根据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重大误解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
(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权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2)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掌握显失公平制度还要搞清其与正常的商业风险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这种风险就是商业风险。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同时显失公平制度下,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无经验等而订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下,不存在这种情况。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本法第五十二条已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问题,这和本条对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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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文书用途: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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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制订,适用于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经审查准予撤诉的案件和人民受理自诉案件之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准予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按撤诉处理时使用。文书样式: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0×××人民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刑初字第××号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简述自诉人申请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内容。分两种情况:

一,准予自诉人撤诉的,表述为:“准予自诉人×××撤诉。”

二,按撤诉处理的,表述为:“对自诉人的控诉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
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应用说明:
1、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具体理由,应分别表述为“因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诉”,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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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经审查准予撤诉的,应当对本样式首部的当事人项、案件由来和要求撤回的事由,以及准予撤诉的理由作相应改动。
4、对不准予撤诉的,可以口头予以裁定,不另行制作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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