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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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犯罪客体可以确定犯罪的性质,对于犯罪对象是不可以确定的,另外犯罪客体是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一般只是对犯罪行为的适用情况进行认定。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哪些?

一、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不是具体事实。最初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但当今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称谓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以下所说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或具体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而非具体事实。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素所组成,其中的“要素”就是构成犯罪必需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中又包含若干因素(犯罪构成因素)。简而言之,若干因素组成一个要素,若干要素形成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素的有机统一;各个要素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理论不发达,有的书上将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要素等同起来使用(即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要素,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要素,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有的书上表述的犯罪构成实质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条件。在读书的时候要注意结合语境进行判断。

对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认定是司法机关在审查相关诉讼案件时需要明确确定的相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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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犯罪客体如何分类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之分,它们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而成为犯罪客体。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都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借贷关系等,而是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的那些社会关系,它们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就成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要件。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的分类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关系。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例如,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等等。直接客体是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的必要要件,是决定具体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罪、罪等,这叫单一客体。但也有的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如抢劫罪等,称之为复杂客体。在复杂客体中,两种客体在案件中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物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人则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承担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如果只看到犯罪行为对之起作用的人或物,而看不到它的背后所体现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就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由此可见,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不。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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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对象。
一、两者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2、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也就是说: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3、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的,属于、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当然,在同一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有时可以起到划分各种犯罪之间界限的作用。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为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就在于对象不同。前者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后者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之类。
5、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表象。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二、两者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犯罪客体如何分类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之分,它们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而成为犯罪客体。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都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借贷关系等,而是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的那些社会关系,它们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就成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要件。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的分类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关系。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例如,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等等。直接客体是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的必要要件,是决定具体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罪、罪等,这叫单一客体。但也有的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如抢劫罪等,称之为复杂客体。在复杂客体中,两种客体在案件中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物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人则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承担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如果只看到犯罪行为对之起作用的人或物,而看不到它的背后所体现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就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由此可见,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不。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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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而牵连犯是处断的一罪
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是指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在表面上好像同时涉及了好几个罪名但实际上只能以一罪定的犯罪,而牵连犯是指犯罪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在犯罪过程中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以不同罪名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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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是制止不正当竞争权中的一种,其客体为商业秘密。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局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何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了列举,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本质就是符合特定条件的秘密信息。
数据库权尚不是个法律上已经确立的概念。本文使用的数据库权,是指数据库的开发者或投资者对该数据库享有的著作权,也可是依数据库保护的特别法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欧共体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第3章赋予数据库的开发者的禁止他人提取权或再次使用权。数据库权的客体是数据库。数据库是按一定目的收集起来的数据的集合。数据库在英文当中为“Database”,其中的”Data”来源于拉丁文“Lat Datum”,意为“资料”、“信息”。因此,数据库的更确切的名称应为“资料库”或“信息库”。从数据库一词的词源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数据库的本质仍为信息。
我叔叔犯了竞合犯,那么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有什么呢?是怎么样的呢?是如何的呢?
[律师回复]
1、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2、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3、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4、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5、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拓展资料:
想像竞合,指“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的情况”。 从犯罪形态角度讲,想像竞合“是指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像竞合具有两个特征:
(1)只有一个行为。这行为在被评价前一般是指根据自然的和社会观念上的行为;在评价时,则是指构成要件上的行为,具有法律性。
(2)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即一行为在外观上或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特征,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中实质上符合数个构成要件,成立数个犯罪的情况。
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法条竞合的特点可细分为4个方面:
(1)实施了一个行为。这个行为以行为的自然状态终结为标准,不包括“发展犯”。
(2)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有可能适用数个刑法条文;
(3)数个构成要件相互间具有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4)实际上只选择一个犯罪构成,排除其他构成要件(条文)的适用。
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
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其三,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其四,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以上是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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