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残与工伤残残可以同时要求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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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伤残与工伤残残可以同时要求赔偿,对于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伤残的,是可以进行双倍赔偿处理的,两者在赔偿的上的法律适用是不冲突的,具体情况应当由鉴定部门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
交通伤残与工伤残残可以同时要求赔偿吗?

一、交通伤残工伤残残可以同时要求赔偿吗?

工伤和交通事故可以同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二、司法解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造成了工伤伤害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其中涉及到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赔偿,两者如果是同一时间在伤员身上存在的,那么也是可以按照两种赔偿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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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评残与非工伤评残一样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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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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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之债请求权与诉讼实效合同行为是民法领域内最为活跃的因素,在经济生活中被大量采用。因合同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约定不明,同时还存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差异,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众多纠纷,同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大量请求权,对这些请求权亦属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变更权、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债务抵消权、债务免除权等,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不属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二.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享有的一项请求权,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侵害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就物权的性质而言,其具有绝对性,排除了相对人对物的任何形式的干扰和侵害,除非得到物权人的许可否则任何人都不得对物行使权力,也就是说,相对人负有的义务;如果相对人违反了这种义务,随之而来的就产生了新的义务,这种新的义务的性质已不同于原来的义务,而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物权请求权属于救济权范畴,尽管它是物权的内在要求,但也只有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妨碍排除,根据不同的妨碍状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物权人对于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物的行为,有权请求义务人返还原物;物权人对于物被他人以其它方式非法侵害的行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另外一种情况是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此种请求权虽非因他人侵害所造成,但物权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应属物权请求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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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与交通事故伤残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他们本质区别在于: 1、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一样。 工伤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劳动法为根本。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的是《交通法》,他的鉴定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他们所针对的对象不同。 工伤的对象是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三方,及劳动者、雇用单位和社会保险,他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正常缴纳了工伤保险,同时也为企业减轻了工伤事故的经济损失,与交通事故不同的是,工伤事故,有停工留薪、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与劳动、劳动能力相关的赔偿方式,所以,他所保护的对象一定是合法劳动者(年龄、工作状态均满足合法劳动者要求)。而由于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恢复状况,所以评级起点低。 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他包括任何人群,比如退休的老人和婴幼儿,他们评残起点高,对劳动务工的平常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的详尽。 3、他们的意义和险类不同。 工伤主要针对企业难以避免的生产事故,对伤者和企业带来较大的意外损失,所以他主要保护劳动关系的双方,在出现意外,都有一定的保障。核心还是劳动保障,属于社会险。 交通事故核心主要是基本的人身生命保障,险类属于商业险。 综合比较,工伤事故的伤残待遇比交通事故更容易评残,待遇更高。
债权请求权与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债权请求权与诉权有什么联系
1、债权请求权与诉权具有密切的联系债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只有存在请求权,才能够产生诉权,尤其是在给付之诉中,如果权利人并不享有某种请求权,则其诉权的行使也必然会遇到某种障碍。
2、从实体法角度来看,债权请求权不同于诉权2.1诉权为程序性权利,民事实体法上的时效一般不直接影响到的诉权的行使,但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于各类请求权。例如,在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的诉权并不因此消灭,而仍然有权提讼。但因为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于各类请求权,所以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具有密切的关系。请求权沟通了民事权利和诉讼时效的关系,诉讼时效的对象原则上是各种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权本身虽然并不消灭,但是,相对人可以行使抗辩权,这样也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2.2债权请求权不一定通过诉权的行使来实现。如果权利人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即直接向特定人要求特定的行为,则因为此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所以与诉权的行使无关。债权请求权的存续也不以诉权的存续和行使为必要条件。
二、债权请求权与诉权有什么不同
1、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即通过意思表示来行使或通过行使诉权的方式来行使。
2、诉权只是当事人向提讼的权利,即便当事人抛弃这些权利,也不意味着其请求权就完全消灭。2.3在确权之诉中,虽然不存在债权请求权,但存在诉权。例如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此种确认并不存在民法上的请求权,但权利人仍享有诉权。2.4对于给付请求权而言,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其请求权直接向特定人提出请求。虽然给付请求权具有可诉性,诉权也正是请求权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但在请求权人没有提讼,或者因不符合条件而被驳回或不被受理时,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其请求权向特定人提出请求。2.5诉权为程序性权利,债权请求权为实体法权利。诉权是由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其行使必须经过诉讼程序,非经提讼,当事人诉权中的利益得不到彰显和保护。与此不同的是,请求权作为实体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即便请求权人没有诉诸,其仍可以自主地向相对人请求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注:
1、民法上也存在介于请求权与诉权之间的一些权利,其同时具有诉权和请求权的双重特征和属性,例如撤销权必须通过提讼才能行使,因此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不是最严格意义上的请求权。
2、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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