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基金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2
浏览10w+
程杰律师
程杰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9万人
专家导读 清算基金财产分配顺序是职工工资、养老保险、经济补偿金、税款、破产债权等,对于基金财产在进行清算后,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分配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清算基金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

一、清算基金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

关于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顺序的问题,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破产财产的司法解释

旧破产法第28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构成,为处理破产案件中认定破产财产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标准。

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但是,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做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新破产法仅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却没有具体规定破产财产的构成,因此很容易导致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对于具体财产是否是破产财产而发生争议。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有关基金财产破产清算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当事人在进行财产清算时,还需要对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清偿,涉及到 工作的工资待遇或者赔偿情况应当优先分配。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8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8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清算基金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56****11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6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7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5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8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7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5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3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6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3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2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2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8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7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0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破产清算分配的法定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10w+浏览
公司经营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知道一个自然人会从出生到死亡,死亡后可以会涉及到继承等事宜 ,公司也一样从成立到终止,那么公司终止后财产如何分配呢,今天我们说下破产的财产分配的顺序。
我们最先要出的是破产的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才是职工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伤残补助与抚恤费用,再次是社会保险费用与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的破产债权。
我国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企业清算中净资产分配顺序
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最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的范围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它不同于一般债权。破产债权主要有: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
④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
⑤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额亦应视为破产债权。
(2)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债权可以分为哪些种类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2020最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20最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债权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
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
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
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
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
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8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破产清算后如何分配及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0w+浏览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顺序优先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清算顺序优先权的顺序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每年都有新的企业产生,同时也会有许多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申请破产。企业申请破产之后,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将清算之后的剩余资产用于偿还债务和员工的工资等等,破产清算顺序优先权是指在破产后可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破产清算顺序优先权的顺序: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劳动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人所欠税款《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三条
第二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破产清算顺序优先权即企业破产清算之后,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破产清算优先权排在首位的是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也就是说,企业破产清算之后的资金
首先用于支付该企业的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其次再用于偿还所欠员工工资、税款等等。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48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地产商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如下:
1、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偿。在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可以从抵押物变价款中分出一定比例优先受偿
4、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5、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请求权、消费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设定优先受偿上限或比例)、劳动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6、所欠税款及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7、普通破产债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应遵循原则:
1、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破产程序应当实现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破产程序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实质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具体而言,就是“在破产清算中将各种性质的债权或权益区分开来,分别就诸如破产费用、共益债权、劳动者工资与其他费用,国家税款、别除权、普通债权以及劣后债权等实体权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实现途径、先后顺序做出明文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中,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对各类性质不同的债权加以区分,分别予以必要的保护对某类性质的债权的构成要件、先后顺序加以明确,以确保可操作性对相同类别的债权予以同等对待,在破产财产不能满足破产债权总量时,同类债权按比例清偿。
2、审慎原则。
审慎原则要求,确定某类债权较其他债权优先受偿,需要审慎依据现行法律和政策的所认可价值取向和利益衡量,辨析该类债权代表的利益是否有必要予以优先保护,在确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时,审慎原则尤为重要。理由是,首先,如果将破产债权清偿视为分蛋糕,那么,破产清偿顺序的确立并不能决定蛋糕的大小,仅仅是改变每个人分得蛋糕的多少。《指南》指出,“不应忘记,为确立这些优先权而调整分配顺序不会增加债权人可获得的资金。这样做只会厚此薄彼,对某一组债权人有利而有损于另一组债权人的利益。”
房地产开发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典型的高杠杆运作,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为筹集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上设定抵押,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拥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会采取商品房预售、收取购房定金等方式尽快回笼资金,这就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时,排序在后的债权及无担保债权往往难以得到清偿或仅得到极少清偿,因此,某类债权的受偿顺序,直接关涉到该类债权能否得到切实满足。此外,正如《指南》指出,“对多种债权保持若干不同的优先地位,可能使破产的基本目标复杂化,而且难以保证程序的切实有效性。这样做可能造成不公正,而且在重整过程中会使计划的拟定复杂化
房地产是指覆盖土地并永久附着于土地的一类实物,比如建筑物。房地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1
人们从已经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手段不难看出,政府对房地产调控采取了步步为营、多招密集连发的策略,说明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态度是明确且有决心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银行收紧房贷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会起到积极作用,进行利率优惠政策调整有利于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购买房地产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房地产最为重视地产风水,天师后裔、风水大师张金华表示:福地福人居,天人合一,人地相融,适配者即福。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破产清算程序清偿顺序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破产清算程序清偿顺序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和个体的区别
个体缴纳固定税的,定额的;个人独资要注册资金的,税按你的销售额交税,亏损的话还要查账,可能还要审计,如果规模不大,还是个体吧,不能编制财务报表的,还是个体比较好。
个体好像只要有营业场所,带齐相关资料就行了,
个人独资就是公司了,还要找事务所验资,比较麻烦,相关手续你最好还是问问工商局。
我在知道里找了些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注册公司和个体的税是不一样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在出资形式上和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国有企业有相类似的地方,在责任承担上与合伙企业有相类似的地方,但相互之间的不同是明显的: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自然人出资,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两者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仅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依据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雇工8人以上者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者为个体工商户。显然,这种区分标准缺乏科学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不再采用这一标准,即雇工人数少于8人的也可设立独资企业,关键看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体现在: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先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
足额缴纳。
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全资国有企业的区别
传统的国有企业即全资的国有企业,也是一种独资企业。两者的共同之处是独资形式,但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明显的。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全资国有企业则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全资的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国有出资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有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国有企业负责。
4.个人独资企业法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全资的国有工业企业则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其他的全资国有企业也需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原则设立。
(四)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其中的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相类似之处,即投资人仅为一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资本的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
3.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4.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主要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都属于法律主体中的非法人组织,这是二者的相同之处。二者的不同是:
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1人,合伙企业为2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48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和个体的区别
个体缴纳固定税的,定额的;个人独资要注册资金的,税按你的销售额交税,亏损的话还要查账,可能还要审计,如果规模不大,还是个体吧,不能编制财务报表的,还是个体比较好。
个体好像只要有营业场所,带齐相关资料就行了,
个人独资就是公司了,还要找事务所验资,比较麻烦,相关手续你最好还是问问工商局。
我在知道里找了些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注册公司和个体的税是不一样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在出资形式上和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国有企业有相类似的地方,在责任承担上与合伙企业有相类似的地方,但相互之间的不同是明显的: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自然人出资,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两者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仅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依据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雇工8人以上者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者为个体工商户。显然,这种区分标准缺乏科学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不再采用这一标准,即雇工人数少于8人的也可设立独资企业,关键看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体现在: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先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
足额缴纳。
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全资国有企业的区别
传统的国有企业即全资的国有企业,也是一种独资企业。两者的共同之处是独资形式,但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明显的。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全资国有企业则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全资的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国有出资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有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国有企业负责。
4.个人独资企业法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全资的国有工业企业则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其他的全资国有企业也需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原则设立。
(四)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其中的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相类似之处,即投资人仅为一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资本的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
3.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4.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主要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都属于法律主体中的非法人组织,这是二者的相同之处。二者的不同是:
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1人,合伙企业为2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明白遗产分配的顺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8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破产清算顺序
首先是企业中拖欠员工的工资进行结算,以及相对应的保险进行缴纳,此项规定保证了公司员工合法权益。公司的高层,董监高的工资按照企业员工的平均公司进行分发。之后时企业应当对于所欠的税款进行清缴,这点会有相对应的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最后是债权,其企业在破产之前所欠的债务。
10w+浏览
公司经营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48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财产分割 > 清算基金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