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备案到哪里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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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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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备案到当地的劳动管理部门或者劳动局来办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况,并一定需要向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的,相关备案还需要提交合法的材料,并经过审查后确定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备案到哪里进行?

一、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备案到哪里进行?

到当地的劳动管理部门进行办理,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予以证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备案与社保无直接关系,《劳动合同法》中未要求劳动合同签订必须要劳动合同备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的备案可以(原劳动局)作为就业统计的依据,劳动合同不备案,不影响社保的额缴纳。社保只要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缴纳。

社保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能否入职新公司?

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原单位无异议,事先告知新单位知晓。否则,原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而新单位也会因为你隐瞒已有劳动关系构成欺诈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17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其中还可能涉及到一方存在违约或者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还是需要进行合法的经济补偿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那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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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信聊天,影响休息,贻误学业。孩子用手机谈论学习的内容少,用于同学之间联系或发短信的多。
2、当学生外出游玩或在其他地方遇到危险时可以及时向家长,老师或警察求助。
3、额外增加父母负担。总的来说,还是不用手机好。 教育专家:
1、影响生理健康。青少年在使用手机时,大脑中吸收的辐射比成年人要高。同时青少年的免疫系统也比成人脆弱,手机辐射会对青少年脑部神经造成损害,引起头痛、记忆力减退和睡眠失调。
2、影响心理健康。中学生用手机,一是觉得好玩,可以相互发一些笑话、好玩的信息;二是能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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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考虑当事人共同的真意,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这是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合同法》第61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实践中,在法官对合同是否具备必备条款以及合同是否成立作出判断后,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他合同内容,首先应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二)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当事人对合同其他内容达不成协议时,就要由法官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即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来探究当事人共同的真意,应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就合同论合同,统观合同全文,参考合同订立前后的相关来往信函,考虑到合同的目的和性质,本着诚信原则,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按照交易习惯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涉及对交易习惯的解释问题。本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可参考本司法解释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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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有一个工厂,主要是做纺织生意的,现在机器太少了,想要再去购置几台机器,刚刚签订协议,就给反悔了,想要去解除掉,那解除设备买卖合同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
第一条 合同标的要求:
1、设备名称、品牌、型号: 。
2、产地、生产厂家: 。
3、质量标准:
按原厂质量标准,即以说明书为准。说明书所载明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4、 技术标准:
甲方提供的设备为原厂生产、全新的、未经使用过的货物,符合原厂货物的技术标准。双方有技术协议的应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
第二章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条 合同价款:
1、本合同所列 设备 台的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
2、该合同价格包括:设备主机价、备品备件费,特殊工具配件费,安装调试费、检测费、资料费、培训费、运输费等。
3、本合同总价为含税价。
第三条 支付方式:
1、第一期付款: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
2、第二期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
3、第三期付款:设备运行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
4、质量保证金为总价 %的货款,在设备最终验收后 年内支付。
第三章 设备验收
第四条 设备的验收程序:
1、设备预验收在甲方进行,(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设置预验收条款)乙方分别对设备、随机装置和选件(包括辅助设备)等按合同和技术协议、出厂合格证及典型零件加工(加工零件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要求逐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预验收报告,设备可装箱发运。预验收所需试件、仪器、刀具、材料、辅料等均由甲方提供。
2、设备最终验收在乙方的安装地点,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进行。设备进入现场双方进行开箱交接,甲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按合同约定或甲方合格证、说明书标定的技术参数,进行静态精度指标、动态精度指标、功能、负荷试验等检测验定,形成书面记录,由乙方设备主管部门认定。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有效。若设备在终验收时需要由当地检测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报告方可使用的,所需费用由 方承担。
如果因乙方原因没有按期验收或者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该批设备验收合格(注:该款视情况选择适用)
第四章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及包装
第五条 交货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按以下第()方式确定交货时间。
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交货。
⑵ 于 年 月 日前交货。
2、交货地点:甲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并卸货。因变更交货地点所增加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指定地点: 。
接货人: 电话 : 。
或乙方到甲方所在地提货,提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在发货前 天内,甲方用传真给乙方交货计划一份,注明设备和材料的装箱单数量、装箱单单号、项目名称、数量、毛/总重量、大约尺寸、每个包装的体积、装车日期、大约到达时间等,对超大和超重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甲方应确定发货路线,以便乙方作好存货准备。
第七条 包装与标志:
1、包装应满足长途运输包装箱之要求,包装材料无押金,不返回。
2、甲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形状和特点进行良好坚固的包装,防止货物受潮、雨淋、生锈、受压、变形、腐蚀和震动等,以便经得起长途运输(同时适合于陆运和海运),以保证货物安全、完整地到达目的地。
3、甲方应在拆散件及散装的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标签标明装箱单号、主机设备名称以及在组装图上的位置;除上述外,还应该用“备件”“适用工具”来分别标注。
4、甲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油漆注明:
装箱单号
唛头标记
设备名称
箱号、包号
收货人
毛/净重
目的站(港)
尺码(长宽高 mm标注)
根据货物特点、装卸和运输中的不同要求,甲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标志图案。
5、若货物重量为 或 以上,甲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明显地印刷标明常用标记图案,标明“重心点”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迁。
6、用户现场安装和试车所用的特殊工具、材料及消耗物件应同设备分开,按种类包装,这些物品应尽可能装在不同箱内。
7、电气设备和仪表应与机械设备分开包装。对组装的和部分组装的电气设备的包装,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在箱外注明。不同箱号的设备应尽可能不混装在一个箱内。
8、若因甲方不妥善的或不充分的保护而造成的货物锈蚀、损坏、丢失,甲方负责修理、更换或补给,费用甲方自理;因乙方的原因造成以上问题发生,甲方本着合作的态度,也要积极地进行修理、更换或补给,可适当向乙方收费。
9、每个包装箱将带以下资料:
份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出厂检查和试验的详细记录 套;
质量保证证明书 套。
第五章 技术服务、操作维修培训及质量保证
第八条 乙方在甲方住所地进行设备的预验收时,甲方技术人员要对乙方技术人员进行设备操作维修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操作、编程及日常机械、电气维护等,并使乙方技术人员能独立操作设备。操作维修培训,在甲方所在地由甲方负责对乙方技术人员进行至少 人次,为期不少于 个工作日的操作实习和维修培训。
第九条 甲方负责在乙方现场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最终交付使用的全部工作。安装调试的同时,对乙方人员再次进行不少于 个工作日的操作培训和维修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操作、编程及日常机械、电器维修和针对典型零件的加工培训。安装及培训的时间一般不超出 个工作日(在用户所在地,按日历天计算)。
第十条 甲方对培训的效果和质量负责,应委派经验丰富、合格的技术人员对乙方人员进行技术免费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每人一份。甲方委派的技术人员不符合本规定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进行撤换。(乙方参加培训人员应具有相应技术基础)
第十一条 安装、调试,最终验收合格后,以双方在验收合格书签字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机械、电气、液压等部分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12个月或 个月,数控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18个月或 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免费提供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及修理服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甲方提供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及修理服务可收取合理的费用。修理服务应做到及时有效,甲方应承诺:
(1)无论质量保证期内外,在接到用户信息后的 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在质量保证期后,仍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乙方所需配件和技术服务,并可收取合理的费用。
(2)在设备的数控系统软件升级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详实的信息资讯和资料,特别在保修的18个月或 个月内发生的软件升级,要给予全部免费的升级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期内,甲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如果货物的质量或主体设备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设备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索赔。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甲方存在制造质量问题,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甲方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免费维修和维护服务。如服务延时,乙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将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对设备的质量(包括外观质量)与配套件的质量负责,凡因制造与配套的问题或包装不良造成运输中设备损坏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保质期内出现的设备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实行“三包”;由于乙方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甲方负责维修,并可向乙方适当收费。
第十六条 保修期满后,双方可就有关设备的服务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甲方保证在 日内按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交货。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未提供产品总价值的 %交纳违约金,违约期计算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时间。
第十八条 甲方所交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甲方不能修理或更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由此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甲方还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甲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甲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应当偿付乙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差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如因甲方安装不善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设备质量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货款,每延期一日,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的交货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二条 如甲方延期交货超过 天,应视为甲方不能交货,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水灾、地震、战争、台风和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的事故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可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事故影响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报等)通知对方,并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给或送给另一方。
第二十五条 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报等)通知另一方,如不可抗力事故影响连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并尽快达成变更协议。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若在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所有的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凡直接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邮件送达的,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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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
(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
(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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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以上共同购买,都同意了才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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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房屋质量问题,把握“是否根本违约”这一关键。如果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商品房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违约情形的,可以判决退房并赔偿损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案件是开发商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如一般质量问题、面积存在少量误差等,这种房屋质量问题被发现时,多数消费者已经入住,有些已经对商品房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判决退房,会使双方损失扩大,可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进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2、在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上,着重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
3、抓争议的主要焦点。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当事人会有几种乃至十几种诉讼请求。在调解时,抓住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才有调解成功的可能。抓住主要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很快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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