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上的和解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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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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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破产法上的和解规定是企业所提出的和解的条件要完全的保证债权人之间是平等的,主要还是因为破产和解是在法院的处理下进行的,只有法院能够有权利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且最终的作出一定的决议。
企业破产法上的和解规定是什么?

一、企业破产法上的和解规定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上的和解规定是破产企业在提出破产和解时,必须提出债务的清偿方法等破产和解条件。关于和解条件的内容,要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平等,这是因为,破产和解既然是由法院进行的破产处理之一,那么,债权人平等的理念当然要起支配作用。能成为该平等适用对象的人只限于一般的破产债权人。

破产和解的提供人或第三人没有遵守破产和解条件而向特定的破产债权人提供特别的利益时,将被视为无效。

破产和解方案提出后,法院应对该方案是否由有资格的人提供或是否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等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判断是否存在法定驳回事由。

对于通过了法院审查的破产和解计划,还需交付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日期由法院作出决定并公告,该召开日期必须在一般的债权申报之后。不过,在有特别申请时,法院可以合并会议召开日期和债权申报日期。在会议上有表决权的仅限于一般的破产债权人。破产和解提供人应在破产和解的召开日期到场提供破产和解方案。这种提供的含义,应是向债权人提供破产和解契约。所以,在会议上由法定多数债权人表决认可破产和解条件的话,可以理解为这是债权人方面对破产和解契约的承诺。认可破产和解的要件是,持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而且其债权额必须得到持有总债权额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债权人的同意。

若债权人会议否决了破产和解方案,即意味着要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对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方案,还需要移送到法院进行确认。之所以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的还要得到法院认可,是因为破产和解的效力对少数反对破产和解的债权人也具有强制力的缘故,因此,这种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破产和解的合法性。

二、提出主体

现行破产法规定有权提出破产和解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而对那些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依此规定就无法提出和解申请。因此,破产法应规定所有破产企业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且这一申请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涉。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破产问题法律作出的具体规制的内容还是比较多的,在我们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破产过程中能够存在一定的和解程序,但是提出的主体只能够是企业的行为,而且只能够是自主的行为,任何的个人和组织都是不能干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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