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三年以上能否办到监外执行?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缓刑,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和缓刑一般都是针对于犯罪事实较低有明确的悔过意识的犯罪嫌疑人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代表着犯罪嫌疑人所造的犯罪事实十分严重,一般是不予判决缓刑或者是监外执行的。但是如果因为身体原因有相关的医疗证明可以进行监外执行,但是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之后,刑期未满还是可以继续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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