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发多少工资待遇?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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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怀孕期间的工资待遇跟正常工作的工资待遇都是一样的,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并不是从怀孕以后就有什么特殊的对待了,如果女职工现在已经正式开始休产假,产假期间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病假期间的工资按法定标准计算。
怀孕期间发多少工资待遇?

一、怀孕期间发多少工资待遇?

怀孕期间还是按照职工正常出勤天数发放工资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或者等于女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则女职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得到。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果是病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工资的80%计发。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1)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 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怀孕的女职工最起码要等到快生产前才要正式的休产假的,所以不要觉得刚怀孕就能享受到用人单位各方面特殊的照顾了,如果怀孕就不计划上班了,在不上班期间用人单位照样是不发工资的,孕妇的工资待遇没有什么值得特殊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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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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